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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江南: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9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一)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负有直接责任。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按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公司被收购;

(二) 重大资产重组;

(三) 证券发行;

(四)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 股份回购;

(六)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 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 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公司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内幕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整)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和承诺书(见附件三),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管理。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或其他有权部门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或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五)公司获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

(七)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

(八)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交易已经发生了异常波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及各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知情人进行确认。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将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部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附件三),公司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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