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博汇股份 |
保荐代表人姓名:丁筱云 | 联系电话:0574-87289859 |
保荐代表人姓名:马涛 | 联系电话:021-5252320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不适用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拟下半年开展现场检查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8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是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1、2024年8月9日,公司申报消费税42,815.33万元及附加税费5,137.84万元,共计47,953.17万元,并安排逐步缴纳。 2、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停产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起对40万吨/年芳烃抽提装置、40万吨/年环保芳烃油生产装置及相关配套装置进行停产。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为上述装置生产的产品。2024年8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复产的公告》,上述装置自2024年8月27日起有序逐步恢复生产。 3、根据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24年上半年实现收入136,598.32万元,同比增长22.0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0,520.92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由盈转亏。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1、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司复工复产的进展及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司经营业绩情况。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0次,拟下半年开展培训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是 | 详见“一、保荐工作概述”之“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回购、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洪淼松、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律、尤丹红、项美娇出具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 是 | 不适用 |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洪淼松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相关主体对本次可转债发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1.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2.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是 | 不适用 |
13.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报告期内,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自律处分的情况如下:因光大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充分履行核查义务,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时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导致制作、出具的2018年度至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不实记载。周平、王世伟作为该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员,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2024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保荐机构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3号);2024年5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会〔2024〕146号)。保荐机构对相关情况进行整改。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 |||
丁筱云 | 马 涛 |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8 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