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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钢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9

证券代码:600231 证券简称:凌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73转债代码:110070 转债简称:凌钢转债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8月28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辽宁省凌源市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中心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4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721,058,97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40.6103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共有公司股份40,185,354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规定,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计算相关比例时己扣除上述已回购股份。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鹏先生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717,254,80099.47243,391,7040.4704412,4700.0572

2、 议案名称: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717,285,00099.47663,391,7040.4704382,2700.0530

3、 议案名称: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717,285,10099.47663,391,6040.4704382,2700.0530

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717,186,40099.46293,401,6040.4718470,9700.0653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121,720,77196.96943,391,7042.7020412,4700.3286
2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121,750,97196.99343,391,7042.7020382,2700.3045
3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121,751,07196.99353,391,6042.7019382,2700.3045
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121,652,37196.91493,401,6042.7099470,9700.3752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股东会议案1、2、3 、4是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2.本次股东会议案 1、2、3 、4为特别决议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

3.根据公司于2024 年8 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汪建华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 1、2、3、4 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2024年8月27日征集结束时间,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行使投票权。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静、刘伟东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李静律师、刘伟东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本次股东会决议;

2、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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