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4-089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17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并于2024年8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莉女士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4-087)。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经审核,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等的规定,未发生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理由合理、恰当。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4年半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90)。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董事会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99.0667万份股票期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要求,且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等待期已届满。
除因离职而丧失激励对象资格而不符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的人员外,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与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发布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要求,且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
除因离职而丧失激励对象资格而不符合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的人员外,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与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3)。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萨摩亚商宸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摩亚宸展”)台湾分公司向控股子公司鸿通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通科技”)的全资子公司TPK AUTO TECH CO.,LIMITED(以下简称“鸿通香港”)提供不超过900万美元的财务资助是用于其资金周转及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萨摩亚宸展台湾分公司以自有资金全额向鸿通香港提供财务资助,总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发展及资产状况造成不利影响,监事会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5)。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及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6)。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是基于业务实际情况的操作处理,方便募集资金日常使用和管理,保障
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及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6)。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