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解释17号》的内容要求,执行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审议的程序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根据《解释17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完善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原则及披露要求
解释17号明确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相关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2、明确企业供应商融资安排的界定、范围以及披露要求
解释17号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3、完善对于租赁准则中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要求
解释17号明确了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
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及解释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