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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科科技: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规章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8

证券代码:301196 证券简称:唯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8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规章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规章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一)修订条款

修改前修改后
第四条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修改前修改后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一)修订条款

修改前修改后
第三条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
修改前修改后
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二)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督促公司董事、监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修改前修改后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五)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七)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 (八)应履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事务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
修改前修改后
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并于公司经登记机关登记成立之日起实施。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三、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修订条款

修改前修改后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修改前修改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即股价敏感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即股价敏感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
修改前修改后
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告文件。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修改前修改后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披露: (一)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主要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外,还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高于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高于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第三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披露: (一)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主要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外,还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高于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专业
修改前修改后
露外,还应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其他重大事件的披露: (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标准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二)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为负;业绩大幅波动(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比较上升或下降50%以上;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相关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期末净资产为负,应当刊登业绩预告公告。公司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四)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第三十四条 其他重大事件的披露: (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标准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二)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为负;业绩大幅波动(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比较上升或下降50%以上;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相关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期末净资产为负,应当刊登业绩预告公告。公司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四)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
修改前修改后
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在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五)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媒体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 (六)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有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其它事项按照《上市规则》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七)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1、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2、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3、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在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五)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媒体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 (六)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有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其它事项按照《上市规则》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七)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1、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2、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3、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修改前修改后
4、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5、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少于3000万元的; 6、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7、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8、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9、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10、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11、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12、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1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涉及公司的权益变动或收购的,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4、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5、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少于3000万元的; 6、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7、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8、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9、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10、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11、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12、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1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九)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股权激励
修改前修改后
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九)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股权激励的规定,按《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十)公司董事会做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破产清算时,应按《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十一)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重大债务到期未清偿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的规定,按《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十)公司董事会做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破产清算时,应按《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十一)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公司
修改前修改后
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及时披露: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它融资方案;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它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及时披露: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它融资方案;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
修改前修改后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十四)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1、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4、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影响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十五)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等。 (十三)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十四)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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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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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四、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一)修订条款

修改前修改后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修改前修改后
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本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本所报备。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修改前修改后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本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修改前修改后
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五、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一)修订条款

修改前修改后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上市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修改前修改后
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
修改前修改后
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
修改前修改后
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它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它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
修改前修改后
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修改前修改后
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与公司股票在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实施。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六、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一)修订条款

修改前修改后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修改前修改后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至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至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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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四)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四)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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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履行报告义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再累计计算; 3、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以及设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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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12、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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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产品的研发或应用; 11、知识产权、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2、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3、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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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一)修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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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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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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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董事会秘书报备买卖公司股份意向时,董事会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董事会秘书报备买卖公司股份意向时,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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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有责任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或个人所做出的相关承诺等,并确认拟报备买卖意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上述相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确认已完成上述相关程序,方可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备资料。秘书有责任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时,不得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或个人所做出的相关承诺等,并确认拟报备买卖意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上述相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确认已完成上述相关程序,方可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备资料。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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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深圳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修改前修改后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的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八、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制度2项,情况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
1《舆情管理制度》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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