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汇报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总经理工作程序,明确总经理对董事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汇报要求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在年度董事会上向董事会或董事长以工作报告的方式汇报工作。工作报告为年度报告,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讨论通过。其中,年度报告应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董事会,内容应包括:
(一)报告期内公司当期计划的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报告期内资金运用和生产经营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董事会授权事项执行落实情况;
(七)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 总经理应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就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进行非正式报告。
第五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条 总经理应在总经理办公会后,及时将会议讨论结果向董事长汇报。
第七条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或者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为暂行制度,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随时进行修订,所修订内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综合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