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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控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8

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员工,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漏内幕信息的前提下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授权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董事会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负责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网络沟通渠道(包括“互动易”)等方式接收投资者的提问,并及时进行处理和回复。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员工,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漏内幕信息的前提下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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