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日期:2024年8月27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金润产业园9栋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志刚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7、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46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49,188,4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471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5人,代表5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43,770,301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21.960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41人,代表股份305,418,1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510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40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0,801,7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6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0人,代表股份80,801,7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618%。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282,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5%;反对884,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3%;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896,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1%;反对884,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49%;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282,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4%;反对884,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3%;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895,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84%;反对884,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49%;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杨权、刘焕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控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控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