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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电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8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但不得与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登记,公司公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发布后,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天津监管局,同时置备于公司、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七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

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2.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1.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2.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报经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二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出相应的补充公告。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二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1. 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2. 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编制正文及摘要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4.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 董事会报告;

7.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 财务会计报告;

7.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1. 净利润为负;

2.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5.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1.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2.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3.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4. 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被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第三十六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第三十八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临时报告第三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5)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6)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7)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8)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9)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2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1)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22)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3)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7)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8)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交易,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7.1.1条所规定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第1项至第5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第1项至第5项规定。已按照上述第1项至第5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第1项至第5项的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组织,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上述第1项至第5项的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上述第1项至第5项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上述第1项至第5项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述第1项至第5项的规定。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述第1项至第5项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该条规定。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第四十三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1.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 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前款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前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前述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1.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事项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3.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4. 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第四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第四十八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第五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职责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第五十四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第六十条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六十一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1.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本制度第五十条所述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3.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第六十八条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统称为重大信息。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士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

报告人应负责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第七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1.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经理层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等有关人员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2.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公司董事会予以审阅。

3.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修改,并最终形成审议稿。

4. 定期报告审议稿形成后,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对定期报告审议稿进行审议。定期报告审议稿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成为定期报告(正式稿)。

5.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正式稿)。

6.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对定期报告(正式稿)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正式稿)全文及摘要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并送交深交所等监管机构。第七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完成。

1.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2. 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第七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2.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4.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 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2.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3.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2.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3. 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4.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五节 监管部门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第八十三条 公司在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应当及时予以内部报告或通报。第八十四条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八十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六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第八十六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秘书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的第一责任人。第八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相关人员的履职文件应在董事会秘书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方式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第八十九条 深交所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第九十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低级错误责任追究第九十一条 对于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的低级披露错误,公司将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十二条 信息披露低级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文件中的错别字、数据计算错误、遗漏重要信息、格式不规范等明显可避免且影响投资者理解的错误。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对信息披露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确保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公司内部制度有充分的理解和掌握。第九十四条 对于信息披露中出现的低级错误,公司应遵循“谁编制、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根据错误性质、影响程度等因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九十五条 责任追究程序1.发现与报告:一旦发现信息披露低级错误,公司应立即启动内部自查程序,如为可能影响投资者理解的低级错误应及时报告深交所,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更正。

2.调查与认定:公司可根据情况组织调查,查明错误原因、责任人及责任程度。3.处理与处罚:根据调查结果,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理,包括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第九十六条 对于负责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在发现低级错误后主动上报并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的,公司可视情况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第七章 保密措施第九十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

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第九十八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第九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第一百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第一百〇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责任追求、处分情况及时上报深交所。

第八章 附 则第一百〇二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第一百〇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一百〇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0二四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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