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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智能: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8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远大智能 公告编号:2024-048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4年8月16日以电话、邮件形式向公司各董事发出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4年8月26日以现场方式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康宝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延先生因工作原因提出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同意聘任杜羽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附后),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公告》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半年度计提及冲回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本次计提及冲回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依据充分适当,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此发表了计提及冲回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说明。

《关于2024半年度计提及冲回资产减值的公告》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4、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附件:

杜羽先生个人简历杜羽先生,男,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八王寺街证券营业部机构业务总监。杜羽先生于2017年3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截至目前,杜羽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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