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认真履行了审计监督职责,详细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林希胜、独立董事胡学龙和董事苏芳组成;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林希胜担任。
二、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并对其发表意见
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自身专业水平,认真审阅了公司的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选择和运用了恰当的会计政策,进行了合理的会计估计,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
三、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尽职尽责地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在后续的工作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继续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的审议情况之签署页)
出席会议委员:
林希胜(签字):____________苏芳(签字):____________胡学龙(签字):____________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