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以及《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一)战略委员会主要是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等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并提出报告。
(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除《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外,其余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选举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任免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委员;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做出说明。第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公司事项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交易行为(提供担保除外)的决策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除另有明确约定外,前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作为计算标准;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的规定;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审批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董事会审批除《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事项。
公司发生的任何“提供担保”事项,无论交易所涉及金额是否符合上述标准,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若该“提供担保”事项属于股东会审批权限,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除应当由公司股东会负责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并且该审批权力不得委托董事长或者经理等其他部门或个人行使。
(三)董事会审批除《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五)除非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效率,除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董事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其他董事、总经理对公司的相应事项进行决策。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公司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间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力。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1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2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及决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视频等通讯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现场和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核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可以采用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举手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或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参与表决的董事需在书面决议或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表决的意见。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除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三十条 1/2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
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二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在决议公告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知情人员对决议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简称,除非另有定义,与《公司章程》所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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