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4年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西安开元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 | (新增)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强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的原则; (二)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的原则; (三)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的原则; (四)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 |
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 |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 (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
— | (新增)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和方式 |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传播媒
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 |
(四)一对一沟通;
(五)公司网站;
(六)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邮寄资料;
(九)现场参观;
(十)电话咨询;
(十一)路演。
(四)一对一沟通; (五)公司网站; (六)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邮寄资料; (九)现场参观; (十)电话咨询; (十一)路演。 | 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路演、分析师会议: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四)投资者说明会:除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 |
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
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
形。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网站及新媒体平台:公司
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七)广告、媒体、报刊(道)或其
他宣传材料: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八)邮寄资料。
(九)投资者调研、现场参观、座谈
交流:公司可以安排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公司
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
变更应及时公布。
(十一)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以下称“互动平台”):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互动平台等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十二)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形式。
变更应及时公布。 (十一)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称“互动平台”):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互动平台等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十二)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 | |
第八条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深圳巨潮资讯网站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公布。 |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果,降低沟通的成本。 | 删除 (本条内容已并入第九条) |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
— | (新增)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证券管理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指导;
(二)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
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
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指导; (二)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
第十一条 证券管理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有: (一)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准备会议材料; (三)负责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 | 删除 (本条内容并入第十二条) |
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
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通
过公司指定媒体或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与机构投资者、行业研究员及
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
媒体的报道,安排公司高管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
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行业
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拟定、修改有关公司信息披
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报公司批准实施;
(十二)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其他工作。
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通过公司指定媒体或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与机构投资者、行业研究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公司高管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拟定、修改有关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报公司批准实施; (十二)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 |
第十二条 证券管理部应当制定相关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 删除 (本条内容并入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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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在互动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专人及时进行回复。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
— | (新增) 第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的答复时,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有义务协助证券管理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有义务协助证券管理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证券管理部或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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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
— | (新增)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 |
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 |
— | (新增)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需要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
第十四条 证券管理部是公司对外宣传、开展投资者关系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较高的文化素质,良好的品行和知识结构; (二)熟悉公司治理、财会、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经营、财务、人事等方面;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报告和信息披露文稿。 |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
第六章 附则 | 第六章 附 则 |
(新增)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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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
除上述修改外,《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