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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生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生物”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东宝生物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7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55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5,000,000.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费用合计12,736,556.58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2,263,443.4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4日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8月4日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3JNAA1B0384),确认募集资金到账。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和青岛益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与招商证券、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项目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累计投入金额
1新型空心胶囊智能产业化扩产项目40,123.1740,000.0010,142.41
2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4,226.344,226.34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累计投入金额
合计50,123.1744,226.3414,368.76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情况

“新型空心胶囊智能产业化扩产项目”是公司进一步完善产业布局、扩大空心胶囊产能、巩固和提升行业地位的重点项目,是公司基于行业发展整体趋势及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等因素所确定,已在前期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充分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经济性、适用性和长效性,一方面,公司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因素,在设备选型等方面持续进行优化;另一方面,由于本次募投项目在前次募投项目已建厂房中实施,而前期外部市政综合配套工程进度晚于预计时间要求,对前次募投项目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均造成了一定影响。结合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和投资进度,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对“新型空心胶囊智能产业化扩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

项目名称变更前预计达到 可使用状态日期变更后预计达到 可使用状态日期
新型空心胶囊智能产业化扩产项目2025年12月2026年12月

注:新型空心胶囊智能产业化扩产项目原计划分步建设、分步投入使用,预计于2025年12月可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

四、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的决定,公司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因素,并结合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和投资进度,基于审慎性原则,延长新型空心胶囊智能产业化扩产项目的实施期限。本次项目的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规模、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

五、相关审议情况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是公司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市场环境以及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适时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规模、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是公司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市场环境以及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规模、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本议案内容。

(三)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经与会委员表决,一致同意并通过了该议案。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经与会委员表决,一致同意并通过了该议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招商证券对东宝生物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留梦佳 周冰昱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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