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33号
关于对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唐虹,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杨松楠,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根据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
月
日披露的审计机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年度公司存在为关联方唐虹(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娅的近亲属)、杨松楠(公司时任董事)代垫个人所得税款的情况,构成非经营性往来,期末余额分别为
94.85万元、
147.21万元,截至2024年4月9日,公司已收到杨松楠、唐虹返还的代垫个人所得税款项及相应利息。
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等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以及公司还存在的其他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与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公司关联方唐虹、杨松楠,违规与上市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
6.3.1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唐虹、时任董事杨松楠予以监管警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