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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7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33号

关于对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唐虹,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杨松楠,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根据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

日披露的审计机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年度公司存在为关联方唐虹(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娅的近亲属)、杨松楠(公司时任董事)代垫个人所得税款的情况,构成非经营性往来,期末余额分别为

94.85万元、

147.21万元,截至2024年4月9日,公司已收到杨松楠、唐虹返还的代垫个人所得税款项及相应利息。

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等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以及公司还存在的其他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与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公司关联方唐虹、杨松楠,违规与上市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

6.3.1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唐虹、时任董事杨松楠予以监管警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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