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委托贷款概述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或“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沪东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东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方式向马士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士基供应链”)提供委托贷款合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96亿元,期限最长自提款日后不超过12个月,委托贷款利率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并经双方协商确定。沪东公司向马士基供应链提供委托贷款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提款有效期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一年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0日披露的《上港集团关于2024年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3)。
二、委托贷款进展情况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沪东公司与借款人马士基供应链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沪东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向马士基供应链发放了人民币0.49亿元的委托贷款。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借款人(甲方):马士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贷款人(乙方):上海沪东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代理人(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支行
(二)委托贷款用途:营运资金周转。
(三)委托贷款金额:0.49亿元人民币。
(四)委托贷款利率:2%。
(五)委托贷款期限:2024年8月26日至2025年8月25日。
(六)本金偿还: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及付息日前在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七)借款人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情形:1.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2.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甲方违约责任:如发生上述任一违约情形,乙方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通知丙方暂停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3.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罚息(如有);4.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清偿;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八)纠纷解决: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通过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本次委托贷款发放后,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沪东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人民币1.96亿元额度内,已为马士基供应链发放了委托贷款人民币0.49亿元。
三、累计提供委托贷款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委托贷款后,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总余额为人民币1.9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1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总余额为人民币28.1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9%;不存在逾期未收回金额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