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对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子公司的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指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包括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的分公司是指由本公司或子公司投资设立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第
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分、子公司。
第4条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整体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5条公司将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本公司对分、子公司资本投入、运营、收益和风险的监控管理,提高本公司资本运营效益。在本公司统一调控、协调下,分、子公司按市场需求和本公司的管理规定,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努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劳动效率。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
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三会”制度。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规模较小不适合设立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子公司,可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
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
条本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并行使股东权利。本公司有权向子公司委派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分公司的负责人由本公司任命。
第8条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
权,对子公司股东会负责,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第9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分、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所任职分、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与所任职分、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10条公司向子公司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按照本公司的管理要求及时向本公司反馈。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
条分、子公司应遵守本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与本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政策。本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公司各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资金统筹、理财投资、利润分配、资产管理、财务制度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
条未经本公司批准,分、子公司不得向其他企业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承诺、保证等),不得外借资金(包括母、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间的借款)、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债券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等)、不得委托贷款、不得开立各类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第
条分、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因上述原因给分、子公司及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根据损失情况,可要求主要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
条分、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15条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其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
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四章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第16条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合同管理等内部管理均应接受本公司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公司企业管理部为分、子公司日常经营事务的管理协调机构,本公司董事会授权企业管理部在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分、子公司各项业务的细则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17条分、子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规定从事经营工作。
第18条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分、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公司。
第19条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子公司对经营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行业及市场情况等进行临时报告,子公司应遵照执行。
第20条分、子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明确内部各部门人员的职责,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上报本公司审查备案。
第21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
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的指导、监督。
第23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应由公司委派的人员根据公司意见在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对重大合同进行表决。
第24条子公司对外投资及重大非日常经营性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等行为,应根据子公司章程约定,经过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重大事项决策与信息报告
第25条子公司应及时向本公司报告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合称“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与子公司有关的事项:
(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对外投资(含证券投资)、对外担保、融资、委托理财等事项;
(3)收购或出售资产或债务重组、股权转让等事项;(
)子公司与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签署任何协议、资金往来;
(5)子公司合并或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或公司清算等事项;
(7)修改其公司章程;
(8)公司或子公司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子公司审议重大事项前,必须及时向公司汇报。第
条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并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上报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章程》、《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子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27条本公司需了解有关重大事项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时,子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
条分、子公司除应配合本公司完成因合并报表需要的各项外部审计工作外,还应接受本公司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分、子公司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状况、人事管理、内部控制、业务或项目情况等内部或外部审计。本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各分、子公司实施审计监督。
第29条如子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分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离任,本公司有权对前述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第30条本公司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分、子公司后,分、子公司应当认真执行。若存在需整改事项的,分、子公司应当及时对整改进展及完成情况按审计部要求进行上报。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
条为加强公司与分、子公司间相关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完备性,建立
相关档案的两级管理制度,分、子公司存档并同时报送本公司存档。
第
条相关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证照:营业执照、其他经行政许可审批的证照,各分、子公司在变更或年检后及时将复印件提供给公司存档。(
)公司治理相关资料:股东会资料、董事会、监事会(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议程、决议、记录、其他相关会议资料),资料原件由各子公司保存,公司投资部留存复印件一套。
(3)重大事项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①募集资金项目;
②重大合同;
③总结,如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半年度报告等;
④其他,如重大诉讼、重大仲裁、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收购兼并、改制重组、媒体报道、行业评价等。
第八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
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本着“合法、效率”原则,规范用工行为。子公司应接受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34条非经本公司委派的子公司董事、监事和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应在其被任命后3个工作日内报本公司备案。
第
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其他职能部门配合下,负责组织对公司派出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培训。
第
条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制订薪酬管理制度,并报本公司备案。子公司应根据对当年经营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由子公司董事会确定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标准。
第37条公司派出人员应维护公司利益,忠诚地贯彻执行公司对子公司做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公司管理人员依据所任子公司的具体职务享有其权利并行使其职责。公司管理人员应主动接受本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定期向本公司主管领导述职。公司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子公司章程的规定、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
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
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