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迪智驱”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此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31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77.9518万股,每股发行价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716.51万元,扣除相关不含税发行费用5,660.9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055.61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2024年5月8日出具“XYZH/2024CDAA9B0145号”《验资报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净额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电磁制动器扩能项目 | 30,670.41 | 25,854.24 |
2 | 瑞迪智驱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5,050.26 | 4,201.37 |
合计 | 35,720.67 | 30,055.61 |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为了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4CDAA9F0309号”鉴证报告,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金额为603.41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额为603.4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本次拟置换 募集资金金额 |
1 | 电磁制动器扩能项目 | 30,670.41 | 25,854.24 | 167.80 | 167.80 |
2 | 瑞迪智驱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 | 5,050.26 | 4,201.37 | 435.61 | 435.61 |
合计 | 35,720.67 | 30,055.61 | 603.41 | 603.41 |
(二)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4CDAA9F0309号”鉴证报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5,660.90万元(不含税),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以自有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848.13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额为848.13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类别 | 已预先支付金额 | 本次拟置换金额 |
1 | 保荐费、承销费 | 200.00 | 200.00 |
2 | 审计、验资费用 | 530.94 | 530.94 |
3 | 律师费用 | 75.47 | 75.47 |
4 | 其他上市服务费、登记费等 | 41.72 | 41.72 |
合计 | 848.13 | 848.13 |
三、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使用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1,451.54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核,出具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XYZH/2024CDAA9F0309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瑞迪智驱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瑞迪智驱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黎 ZHANG CHUN YI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