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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展: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7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审计部、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其他内控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审计部、财务部、证券法务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作为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常设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

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定期对下属各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可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八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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