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其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也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中包含中国台湾籍员工及外籍员工。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8月26日,并以10.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99名激励对象授予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