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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药业:监事会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和审议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351,9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三、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名:

周宇生 严广裕

牛 磊 陈晓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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