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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电光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6

证券简称:成电光信 证券代码:920008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Uestc Optical Communications Corp.

(成都市高新区天辰路88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二零二四年八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限售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

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审议本次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下同)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二、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四、在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六、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

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本人如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所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一)发行人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公开谴

责未满 3个月的。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将及时根据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八、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

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2、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制流通、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审议本次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下同)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二、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

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的

承诺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付彬、金钰、胡钢承诺如下: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四、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

五、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

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本人如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所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董事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将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七、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

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4、监事关于所持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监事王琳、杨晓龙、李建建承诺如下: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

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本人如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所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监事持股及股

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上市公司监事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将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上述承诺予以调整。

五、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

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将严格按照《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非因不可抗力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

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在

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3.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实际控制人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

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就相

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及现金分

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相关主体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承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实际控制人)

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会议中就相关股

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及现金分

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相关主体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承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及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优化资本配置,提升资本使用的有效性及合理性

公司为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将对资本进行合理、科学、有效配置,实现公司发展最大化的资本配置,使募集资金尽快获得投资回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同时,公司将引导业务部门和各级机构调整业务结构与客户结构,以经济资本约束风险资产增长,实现资本水平与风险水平合理匹配,提高资本使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2.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制度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等事宜,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形式、决策程序、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最低分红比例,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为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制定了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草案)》,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3.扩大业务规模,保持适度杠杆水平,促进净资产收益率提升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安排募集资金运用,保持适度杠杆水平,扩大资产规模,加大业务投入,强化协同效应,加强风控合规能力,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净资产回报率,更好地回报广大股东。

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规范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议案和制度。

为了能够更好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主要风险状况,本公司将严格执行风险准入政策、完善风险防控体系、严防增量风险;丰富手段工具、规范流程操作、提升风险专业管理水平;加强管控、完善风险治理、夯实风险管理基础建设、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管。

5.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对于研发、生产、销售等部门的管理,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完善业务流程、改革绩效考核机制等手段,充分挖掘内部潜能,提升各部门的运作效率。未来公司还将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营运能力。”

2、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如有),本人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

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

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如有),本人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

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

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利润分配的承诺

1、公司关于上市后利润分配的承诺

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以及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规定所指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上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自行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采取相应惩罚或约束措施,公司对此不持有异议。”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利润分配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

分配政策和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事项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包括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同)的除发行人(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下同)以外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保证不以自营或以合资、合作等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亦不会参与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从事的业务如果与发行人的业务存在竞争,本人同意根据发行人的要求,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控制下,或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以避免同业竞争;

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本人将促使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立即告知发行人,使该商业机会按合理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

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保证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生产或提供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服务;(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经发行人同意将相竞争的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发行人;

(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

方式。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且本人承诺将督促约束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按照本承诺函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直至发生下

列情形之一时,本承诺函失效:1、承诺人不再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且不再持有(直接或间接)发行人5%以上股份;2、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函依法申请强制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本人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所取得的利益亦归发行人所有。”

2、公司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特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严格按照证券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本次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公司将坚持严格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完善内控制度,规范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取消后将给公司正常经营和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的关联

交易,本公司将继续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按规定履行合法程序并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4.对于存在避免或者取消可能、且不会给公司正常经营和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

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采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进行交易,减少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5.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已严格按照证券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本次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控制的企业或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外)(以下统称“本人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将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按规定履行合法程序并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3.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

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将促使本人控制的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

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已严格按照证券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本次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控制的企业或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外)(以下统称“本人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人将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督促公司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关联方

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

3.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将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按规定履行合法程序并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4.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充分赔偿或

补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5.本承诺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不可撤销。”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为保证公司能够切实履行在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作为发行主体,承诺如下:公司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有关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如该违反的承诺事项属于可以继续

履行的事项,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有关机构/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决定,公司将严

格依法执行该等处罚/决定;

5.在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向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公司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6.在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发行证券,包

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证券;

7.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

行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8.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有关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得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将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

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果公司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

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

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

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有关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得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将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

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果公司未能履行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4、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得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将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

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措施(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5.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约束措施为准。”

(七)其他承诺

1、公司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与按照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4.上述承诺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促

使公司在有权部门确认上述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10个交易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与按照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4.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虚假陈述向投资者赔偿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促使公司在有权部门确认上述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10个交易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4、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占用资金、资产

及不要求提供违规担保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公司

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也不会违规要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二、本人将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审议

涉及要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保证不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维护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三、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5、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因违法违规事项自

愿限售股票的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若公司上市后,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本人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后的6个月内,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将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自愿办理限售手续。

二、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

行为,本人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将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自愿办理限售手续。”

6、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申请文件不

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事宜的承诺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公司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证书》以来,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效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二、公司历史上未曾发生过失泄密事件,也不存在因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而受到

处罚的情形。

三、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保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豁免披露或脱密处理后披露部分信息,公司不存在以保密为由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四、公司本次发行申报文件中的内容均是公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内容属实,

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风险。

五、公司已依据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并能够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六、根据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逐项审阅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公司本次发行申报文件中的内容均是公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内容属实,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风险;本人已依据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并能够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7、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

根据邱昆、解军和付美2020年2月20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2023年11月22日补充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及2024年5月21日补充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之二》,关于公司内部决策过程中的一致行动约定如下:

(1)一致行动具体安排

①提案的一致行动。一方(无论是以股东还是以董事身份,正式或非正式)拟

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时,应当事先与另外两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如果其他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均应做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直至各方共同认可议案的内容后,以其中一方的名义或各方的名义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议案;

②投票的一致行动。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前,各方应当就待审议议案

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直至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各自以自身的名义或一方授权其他方按照形成的一致意见在公司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上作出相同的表决意

见。

(2)意见分歧解决机制

如各方就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或董事权利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各方应以股份多数决为原则(不包含间接持股部分),以认可股份比例最高的意见作为最终意见进行提案或者表决。

(3)协议有效期

《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延长至《<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月,即至2028年11月21日届满。

(4)协议解除

各方约定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不得被提前解除或撤销。

(5)有效期延长安排

在有效期限届满前,如协议任何一方未提出到期解除的,协议有效期自动续期三年;若任何一方向其他方书面提出终止一致行动关系,则自《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限届满且经公司发布公告后,一致行动关系终止。

8、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注: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

‘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9、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关于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

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承诺:

“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注: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 ‘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10、相关股东关于上市后自愿限售的承诺

股东鲍永明、四川省国投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张传亮、成都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许渤、凌晓承诺:本人/本公司持有的50%发行人上市前股票,自发行人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至上市后1个月届满之时为止期间,本人/本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予或处置前述股票,不会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上设置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

股东陈洪英承诺:本人持有的30%发行人上市前股票,自发行人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至上市后1个月届满之时为止期间,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予或处置前述股票,不会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上设置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

11、相关股东关于上市后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股东鲍永明、张传亮、许渤、凌晓、陈洪英承诺: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同时承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

股东王梁承诺: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的150%(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同时承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报告编号:XYZH/2023BJAG1BO147)、2023年度审计报告(报告编号:XYZH/2024BJAG1B0007)、2024年1-6月审阅报告(报告编号:

XYZH/2024BJAG1B0347)、2021年度财务报表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报告编号:

XYZH/2023BJAG1F0265)、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报告编号:

XYZH/2023BJAG1F0415)、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报告编号:XYZH/2024BJAG1B0009)、差异情况报告鉴证报告(报告编号:XYZH/2024BJAG1B0017)、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报告编号:XYZH/2024BJAG1B0318)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报告编号:XYZH/2023BJAG1F0416、XYZH/2024BJAG1B0008、XYZH/2024BJAG1B0016)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差异情况报告鉴证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果因本所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10.0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

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经营风险

(1)军工行业特有模式可能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军工行业特殊的业务模式,可能在以下方面导致公司出现业绩下滑情形:

1)军品市场需求变化以及竞争加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内大型国有企业下属单位,最终用户为军方。因为军工产品涉及国防安全的特殊性,国家对军品采购实行了严格的控制,军品采购具有高度的计划性,公司产品的需求整体上受我国军费预算和装备采购计划影响,相关安排直接决定市场需求。因此,军费预算和装备采购计划的波动对公司业绩有重大影响。

此外,一方面,公司网络总线以及特种显示产品应用了行业较为前沿的技术,市场应用方向尚在陆续扩展,市场空间的增长速度存在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公司主要产品目前面临的行业竞争对手相对较少,现有竞争对手如果在交付时效性、产

品质量、产品售后保障、市场拓展能力等方面优于公司,则将导致公司市场份额出现下滑,且随着市场空间的增长,可能吸引更多新进入者,公司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2)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为中航工业、中国船舶、中国电科等国内大型国有企业下属单位。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营业收入占比为98.07%、97.08%和95.77%,其中第一大客户中航工业下属单位营业收入占比为79.83%、78.25%和85.42%,中航工业A1单位营业收入占比为65.42%、57.86%和53.92%,公司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公司产品主要为客户相关产品配套,客户产品方向的调整、需求的变化、内部管理的变化等均可能对其采购公司产品的进度、规模等产生影响。由于公司客户相对集中,若重点客户采购进度、规模出现较大变化,将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的影响。3)不能持续取得军工资质风险公司已取得从事军工业务相关资质证书,其中有两项资质证书处于续审过程中。根据相关规定,前述资质每隔一定期限需重新认证,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取得军工资质,将直接影响公司业务开展,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4)军品最终定价与暂定价差异导致业绩波动的风险公司部分产品销售根据合同约定为暂定价,最终价需军方审价确定。由于军方审价周期较长,针对尚未审价的产品,供销双方按照合同暂定价格结算,在军方审价后进行调整。在军方审价之前公司按暂定价确认收入,最终定价与暂定价的差额影响计入最终定价的当期。报告期内,公司以暂定价确认的收入未发生确认后调整的情形,但公司仍然面临部分产品最终定价与暂定价差异导致业绩波动的风险。同时,若未来公司相关产品的审定价格与暂定价格之间出现较大偏差且产品价格审定时间较为集中,将有可能出现差异调整较大导致当年公司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大幅下滑的风险。公司具体模拟测算如下:

公司自设立以来以暂定价格确认收入的金额累计为34,848.04万元,截至报告期末,上述产品尚未获得审定价格。由于审定价的调整受到财政支出情况、军方采购计划、材料成本、人工薪资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因此难以合理预估暂定价格与审定

价的差异大小。为对审定价格的不确定性进行量化分析,公司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①根据历史调价情况预计

公司LED球幕视景系统型号三客户报告期内曾参照军品审价规则及流程,调减了该产品单价。该次调整仅适用于调价后签订的合同,未追溯调整已签订合同。公司假设未来审价时会按照此价格补充进行追溯调整,且集中发生于某一年,测算对该年度收入以及净利润的影响。

②参考其他上市公司,采取固定差距数值±5%、±10%和±15%进行预计

假设截至报告期末累计未完成审价产品的审定价格较暂定价格的差异分别为±5%、±10%和±15%,且全部集中发生于某一年,测算对该年度收入以及净利润的影响。

根据上述测算方法,军品审价对2023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假定情形调整收入(

A

调整净利润(

B=A*85%

调整后最近一年收入(

C=A+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调整后最近一年净利润(

D=B+

15% 5,227.20 4,443.12 26,837.17 8,947.6010% 3,484.80 2,962.08 25,094.76 7,466.565% 1,742.40 1,481.04 23,352.36 5,985.51根据历史调价

最近一年净利润)

预计调减

-619.22

-526.34

20,990.75

3,978.14-5% -1,742.40 -1,481.04 19,867.56 3,023.43-10% -3,484.80 -2,962.08 18,125.16 1,542.39-15% -5,227.20 -4,443.12 16,382.76 61.35注:调整净利润的影响额按15%的所得税率计算。

按照公司2024年盈利预测数据,按照上述测算方案,对2024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假定情形

调整收入

(A)

调整净利润(B=A*85%)

调整后最近一年收入(C=A+最近一年

营业收入)

调整后最近一年净利润(D=B+最近一

年净利润)

15%

5,227.20

4,443.12

32,350.98

9,587.6910%

3,484.80

2,962.08

30,608.58

8,106.65

假定情形

调整收入

(A)

调整净利润(B=A*85%)

调整后最近一年收入(C=A+最近一年营业收入)

调整后最近一年净利润(D=B+最近一

年净利润)

5%

1,742.40

1,481.04

28,866.18

6,625.61根据历史调价

预计调减

-619.22

-526.34

26,504.56

4,618.23

-5%

-1,742.40

-1,481.04

25,381.38

3,663.53-10%

-3,484.80

-2,962.08

23,638.98

2,182.49-15%

-5,227.20

-4,443.12

21,896.58

701.45

注:调整净利润的影响额按15%的所得税率计算。

5)军品质量控制风险军品对产品质量的可靠性、稳定性均有着较高要求。公司产品质量整体情况是客户选择公司产品的重要评判标准之一。如果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将导致退换货等不利后果,且影响公司与客户的合作关系以及后续订单的获取,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若公司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将可能导致配套的武器装备系统出现故障,不仅将严重影响公司后续订单,甚至可能被追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6)项目制合作影响公司业绩的风险由于军工行业最终为军方服务,由于军方项目导向较强,公司与客户开展的大部分合作是基于特定型号武器装备进行配套而进行的项目制合作。若公司出现研发方向选择偏差,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对于市场未来发展信息获取不充分等问题,将会导致公司现有项目无法继续合作或者无法获取新的合作项目,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7)无法持续获取新客户风险公司主要产品的客户主要为大型国有企业下属单位等,新客户的拓展需要投入较多资源以及时间研制开发出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从研制到实现销售的周期较长。订单的下达由客户审批程序、研发采购计划等多种因素决定,导致公司对于新客户及其订单的获取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公司对新技术方向选择出现偏差、无法满足新客户的需求、产品质量不能持续改善,公司可能在获取新客户的过程中面临竞争失败的风险,将对公司未来业

绩增长带来不利影响。

(2)其他经营风险

1)与可比上市公司所处细分领域存在差异,部分业务技术数据、财务指标可比性较差,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的风险

目前,A股上市公司中尚不存在以网络总线和特种显示的研发、生产以及销售作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公司在选取可比公司时,已充分考虑与公司财务、业务的可比性,主要选取了电子信息领域与公司有类似产品的上市公司作为可比公司,但公司与相关公司在产品用途及所在细分领域等方面仍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公司招股说明书部分业务信息、财务指标等与相关公司的可比性较差,投资者可能无法通过同行业对比获知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准确判断。

2)现有生产经营场所租赁风险

公司现有生产、研发和办公的场所均为通过租赁取得,其中部分租赁的生产场所出租方尚未取得房产证,对应面积为2,316平米,其面积占公司所有租赁场所的比例为52.77%。若上述租赁合同到期无法续期或者未取得房产证的租赁房产被主管部门要求拆除搬迁,则公司需要重新租赁替代场所,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邱昆、解军和付美,其中,邱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878,430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20.46%;解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164,459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13.47%;付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696,260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12.59%。前述三人已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进一步巩固了其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合计控制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46.53%。本次发行完成后,上述三位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进一步降低。同时,若公司其他股东之间达成股权、表决权等的协议安排亦可能对公司控制权产生影响。

尽管公司通过实际控制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

充协议》、股东自愿锁定股份安排等方式予以应对,有助于保证公司控制权及股权结构在本次发行后可预期期限内稳定、有效,但若上市后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动,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经营业绩及人员管理产生不利影响。4)供应商集中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4,317.70万元、6,937.22万元和8,188.72万元,占各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3.00%、55.02%和56.08%;其中,向第一大供应商艾森视讯采购金额分别为2,371.17万元、4,171.29万元和3,764.03万元,占各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3.62%、33.08%和25.78%,供应商相对较为集中。公司与艾森视讯等主要供应商建立了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若艾森视讯等主要供应商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或产品服务的质量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为各种内外部原因导致产品服务供应不及时,而短期内其他供应商的供应无法及时满足公司的需求,则可能影响公司的生产计划和产品交付,最终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余额较大风险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国内大型国有企业下属单位。受军费拨付进度、年末集中结算等因素影响,其账期通常较长。由于报告期公司收入规模增长较快,进一步促使应收账款金额大幅提升。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175.96万元、5,581.27万元和12,466.21万元,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4.52、3.86和

2.39。假如国际形势、国内政策环境、客户资金预算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下

游客户付款进度以及能力恶化,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计提大额减值或不能收回,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存货余额较大风险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国内大型国有企业下属单位。为了保证产品交付的及时性以及产品售后,公司采购的原材料及备品备件数量及金额相对较大。同时由于受军品验收交付进度因素以及公司报告期收入增长规模较快因素叠加影响,进一步提升了公司的存货余额。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6,514.41万元、8,524.85万元和11,243.66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0.39%、41.97%

和38.37%。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28、1.25和1.08。较高的存货余额加大了公司现金流压力以及负债水平。如果公司存货存在长时间闲置情形,可能导致存货计提大额跌价,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4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1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

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

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4年8月26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4〕369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成电光信”,股票代码为“920008”。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

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4年8月29日

(三)证券简称:成电光信

(四)证券代码:92000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237.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前);6,375.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92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058.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3,873,233股(超

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3,873,233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8,496,767股(超

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9,876,767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460,000股(不

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1,380,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10.00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5,317.00万股,发行后股本为6,237.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约为6.24亿元,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的要求。

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3,128.07万元和4,207.23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30.16%和28.76%,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的要求。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英文名称

Chengdu Uestc Optical Communications Corp.

解军

法定代表人
发行前注册资本

53,170,000元

2011年5月27日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4年5月7日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辰路88号

公司住所
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通信产品、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网络系统集成、弱电智能系统、监控系统的设计、开发、加工、安装、销售;信息产业投资(不含金融、证券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网络总线产品和特种显示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所属行业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611731

邮政编码
电话

0523-80721921

0523-87999128

传真
互联网网址

www.uestcoc.com

pr@cd-uestcoc.com

电子邮箱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企业发展部

付美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电话号码

028-66767307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邱昆、解军和付美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控制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邱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878,430股,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46%;解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164,459股,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3.47%;付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696,260

股,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2.59%;前述三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4,739,149股,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6.53%。报告期内及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简历如下:

邱昆,男,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93年至1994年在美国罗切斯特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990年至今,在电子科技大学任教,1995年在电子科技大学破格晋升教授,1998年被聘为博士生导师。2011年出资设立本公司,任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至今,担任股份公司董事长。

解军,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88年至1991年,任成都无线电一厂宣传部部长;1991年至1993年,任成都电视电器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1993年至2002年,任四川经济管理学院产业开发处处长;2002年至2008年,任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培训部主任;2008年至2014年,任西华大学人南校区培训部主任;1996年至2011年,任金鹰科技总经理。2011年出资设立本公司,任有限公司董事及总经理;2014年至今,任股份公司董事及总经理。

付美,女,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1年至1996年,在成都无线电一厂人事处、党委办公室任办事员;1996年至2014年,在金鹰科技任职。2011年出资设立本公司,任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至今,任股份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2015年至今,任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2、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邱昆解军付美

鲍永明四川省国投付彬其他股东

17.44%

11.49%

10.74%

8.50%

5.67%2.85%

43.32%

39.67%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邱昆解军付美

鲍永明四川省国投付彬其他股东

17.06%

11.24%

10.50%

8.31%

5.54%2.79%

44.55%

38.81%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邱昆解军付美

鲍永明四川省国投付彬其他股东

17.06%

11.24%

10.50%

8.31%

5.54%2.79%

44.55%

38.81%

序号

序号姓名
职位或亲属关系直接持股数量(股)间接持股数量(股)任职期间

1 邱昆 董事长 10,878,430 0

4

日至

2026

16

2 解军 董事、总经理 7,164,459 0

2023

17

日至

4

3 付美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6,696,260 0

2023年4月17日至

2026年4月16日

付彬 董事、副总经理 1,777,070 0 2023年4月17日至

4

5 胡钢 董事、副总经理 1,697,651 0

4

日至

2026

16

6 付丽

付美之妹,付彬之

808,758 0 -7 邱红 邱昆之姐 590,400 0 -8 王琳

监事会主席、职工

代表监事

147,975 0

2023

17

日至

4

9 饶茜 解军之弟媳 120,243 0 -

杨晓

职工代表监事 104,522 0

2023

17

日至

4

刘兴

付美子女配偶之父 80,000 0 -

黄本

解军之妹夫 60,000 0 -13 傅伟

付美、付丽、付彬

之父

16,330 0 -

郑素芳

付美、付丽、付彬

之母

11,593 0 -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本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

一、限售流通股

邱昆 10,878,430 20.46 10,878,430 17.44 10,878,430 17.06

占比(%)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

解军 7,164,459 13.47 7,164,459 11.49 7,164,459 11.24

占比(%)
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2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个月。

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

付美 6,696,260 12.59 6,696,260 10.74 6,696,260 10.50

占比(%)
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2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个月。

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

付彬 1,777,070 3.34 1,777,070 2.85 1,777,070 2.79

占比(%)
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2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个月。

董事、副总经理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

胡钢 1,697,651 3.19 1,697,651 2.72 1,697,651 2.66

占比(%)
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2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个月。

董事、副总经理

王琳 147,975 0.28 147,975 0.24 147,975 0.23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

个月。

监事会主席

杨晓龙 104,522 0.20 104,522 0.17 104,522 0.16

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2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个月。

监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

付丽 808,758 1.52 808,758 1.30 808,758 1.27

占比(%)
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2

)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个月。

实际控制人近亲属

刘兴利 80,000 0.15 80,000 0.13 80,000 0.13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实际控制人近亲属

傅伟 16,330 0.03 16,330 0.03 16,330 0.03

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2

)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个月。

实际控制人近亲属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

郑素芳 11,593 0.02 11,593 0.02 11,593 0.02

占比(%)
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2

)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个月。

实际控制人近亲属

邱红 590,400 1.11 590,400 0.95 590,400 0.93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实际控制人近亲属

黄本川 60,000 0.11 60,000 0.10 60,000 0.09

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2

)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个月。

实际控制人近亲属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

饶茜 120,243 0.23 120,243 0.19 120,243 0.19

占比(%)
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2

)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个月。

实际控制人近亲属

鲍永明 2,650,000 4.98 2,650,000 4.25 2,650,000 4.16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其他股东四川省国投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

1,767,150 3.32 1,767,150 2.83 1,767,150 2.77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其他股东张传亮 706,860 1.33 706,860 1.13 706,860 1.1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其他股东成都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389,813 0.73 389,813 0.63 389,813 0.6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其他股东成都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89,813 0.73 389,813 0.63 389,813 0.6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其他股东许渤 353,430 0.66 353,430 0.57 353,430 0.55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其他股东凌晓 346,880 0.65 346,880 0.56 346,880 0.54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其他股东陈洪英 190,380 0.36 190,380 0.31 190,380 0.30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其他股东王继岷 550,000 1.03 550,000 0.88 550,000 0.86

自授予日起

个月、

24

个月、

个月,分别限售授予数量的

30%

40%

核心员工谢正林40,000 0.08 40,000 0.06 40,000 0.06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

个月、

36

个月,分别限售授予数量的

30%

核心员工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

伍建彬 40,000 0.08 40,000 0.06 40,000 0.06

自授予日起

占比(%)
12

个月、

个月、

36

个月,分别限售授予数量的

30%

核心员工郭奉 40,000 0.08 40,000 0.06 40,000 0.06

自授予日起

个月、

24

个月、

个月,分别限售授予数量的

30%

40%

核心员工冯吴巍 20,000 0.04 20,000 0.03 20,000 0.03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

个月、

36

个月,分别限售授予数量的

30%

核心员工唐东海40,000 0.08 40,000 0.06 40,000 0.06

自授予日起

个月、

24

个月、

个月,分别限售授予数量的

30%

40%

核心员工补昂 25,000 0.05 25,000 0.04 25,000 0.04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

个月、

36

个月,分别限售授予数量的

30%

核心员工罗思长 25,000 0.05 25,000 0.04 25,000 0.04

自授予日起

个月、

24

个月、

个月,分别限售授予数量的

30%

40%

核心员工杨超 20,000 0.04 20,000 0.03 20,000 0.03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

个月、

36

个月,分别限售授予数量的

30%

核心员工王雷15,000 0.03 15,000 0.02 15,000 0.02

自授予日起

个月、

24

个月、

个月,分别限售授予数量的

30%

40%

核心员工李昱岐 100,000 0.19 100,000 0.16 100,000 0.16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

个月、

36

个月,分别限售授予数量的

30%

核心员工曾远明 40,000 0.08 40,000 0.06 40,000 0.06

自授予日起

个月、

24

个月、

个月,分别限售授予数量的

30%

40%

核心员工黄鹏 100,000 0.19 100,000 0.16 100,000 0.16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

个月、

36

个月,分别限售授予数量的

30%

核心员工蒋向东 33,750 0.06 33,750 0.05 33,750 0.05 - 其他股东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

浙江银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万榕树2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占比(%)

0 0.00 125,000 0.20 500,000 0.78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 0.00 122,500 0.20 490,000 0.77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上海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宽投北斗星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0 0.00 75,000 0.12 300,000 0.47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北京中兴通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0 0.00 55,000 0.09 220,000 0.35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北交所创新中小企业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0 0.00 45,000 0.07 180,000 0.28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占比(%)

0 0.00 22,500 0.04 90,000 0.14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北京洪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 0.00 15,000 0.02 60,000 0.09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小计38,036,767 71.54 38,496,767 61.72 39,876,767 62.55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15,133,233 28.46 23,873,233 38.28 23,873,233 37.45 - -

合计

53,170,000 100.00 62,370,000 100.00 63,750,000 100.00 - -注1: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注2:备注为“核心员工”的股东为在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期间通过股权激励入股的核心员工,该部分限售股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尚未申请解除限售。注3:蒋向东曾为公司监事,其离职时间已超过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限售期已届满但尚未申请解除限售;

注4: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注5:“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注6:上表中限售流通股部分的持股比例为限售流通股占发行前后总股本的对应比例。注7: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包括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 邱昆 10,878,430 17.44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2 解军 7,164,459 11.49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3 付美 6,696,260 10.74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序号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个月。

4 鲍永明 5,300,000 8.50

其持有的公司

的股份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四川省国投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

3,534,300 5.67

其持有的公司50%的股份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6 付彬 1,777,070 2.85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胡钢 1,697,651 2.72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

份锁定期限

24

个月。

8 张传亮 1,413,720 2.27

其持有的公司

50%

的股份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9 王继岷 1,117,500 1.79

自授予日起

个月、

24

个月、

个月,分别限售授予数量的

30%

40%

10 王梁 1,000,000 1.60 -

合计

合计40,579,390

-注1: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2:“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2、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65.06

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 邱昆 10,878,430 17.06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2 解军 7,164,459 11.24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

序号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3 付美 6,696,260 10.50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4 鲍永明 5,300,000 8.31

其持有的公司

50%

的股份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四川省国投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

3,534,300 5.54

其持有的公司50%的股份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个月

6 付彬 1,777,070 2.79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胡钢 1,697,651 2.66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

序号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

份锁定期限

个月。

8 张传亮 1,413,720 2.22

其持有的公司

的股份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王继岷 1,117,500 1.75

自授予日起

个月、

24

个月、

个月,分别限售授予数量的

30%

40%

10 王梁 1,000,000 1.57 -

合计

合计40,579,390

-

注1: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注2:“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92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1,058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10.0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2.6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1.8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8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3.8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5.1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4.1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3年度(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67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66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89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00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92,000,000.00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XYZH/2024BJAG1B0351)》,确认公司截止2024年8月22日止,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00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5,325,170.6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674,829.33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9,2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为人民币67,474,829.33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532.52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630.83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853.20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951.18

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391.00万元;

(3)律师费用:266.00万元;

(4)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13.83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

14.16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5)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8.49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76,674,829.33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89,491,694.12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广发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4年8月20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138.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874.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058.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6,375.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16.60%。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与广发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拟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将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户名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支行

有限公司

100130000121637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43117010010031275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神仙

树南路支行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51050148855700000730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 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 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 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

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

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 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 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 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

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 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 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

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保荐代表人 马东林、郭成立项目协办人 郭建刚项目其他成员 吴将君、陈颖、姚晋之、朱志凌、罗青、李骥伟联系电话 020-66338888传真020-87553600联系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二、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广发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发行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为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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