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278 证券简称:泰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5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方警告、通报批评、责令进行书面检讨、公开道歉、扣发津贴奖金等方式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规则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