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2024年8月24日经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以及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的是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公司在处理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切实执行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及传递环节,将内幕信息的知悉人员限定在最小范围,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 2 - | |
第七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报送。基于有权部门要求,或者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查,报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同时,应将报送材料同时报送董事会秘书,登记备查。
(二)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同外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同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签署保密承诺,督促外部单位或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严格按照保密管理的要求,通过专人专车送达或机要交换等保密渠道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内幕信息,禁止通过邮递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
第九条 公司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告知该部门相关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配合该部门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已披露该信息时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因商务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谈判、银行贷款、融资等重大事项)确需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应履行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流程,并要求其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