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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关于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石化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石化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财务公司”)及中国石化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骏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时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维护本公司的资金安全,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监管要求,本公司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负责风险处置的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本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由本公司财务总监任组长,工作组成员

包括本公司财务部、审计部、企改和法律部和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

第三条 金融业务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工作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工作组作为金融业务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石化财务公司或盛骏公司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情况,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三)本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风险管控的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工作组加强风险监测,实时关注石化财务公司和盛骏公司经营情况,督促石化财务公司和盛骏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及材料,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防治风险的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风险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本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工作组负责组织起草金融业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严格按照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一)首次将资金存放于石化财务公司或盛骏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工作组通过评估石化财务公司或盛骏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与财务风险状况,出具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

(二)与石化财务公司或盛骏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应定期(至少每半年)取得并审阅石化财务公司或盛骏公司的财务报告,工作组通过定期评估石化财务公司或盛骏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金融业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第五条 本公司与石化财务公司和盛骏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六条 在本公司与石化财务公司和盛骏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期间,当石化财务公司或盛骏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对其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工作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报告本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石化财务公司或盛骏公司发生挤兑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等严重支付危机、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二)发生可能影响石化财务公司或盛骏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三)石化财务公司或盛骏公司股东对石化财务公司或盛骏公司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还;

(四)石化财务公司或盛骏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五)石化财务公司或盛骏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责令进行整顿或其他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情形;

(六)石化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七)出现其他违法违规、业务违约、资金安全性和

可收回性难以保障等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或对本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或本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可能给本公司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石化财务公司或盛骏公司发生本预案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业务风险后,工作组应及时将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本公司董事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八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工作组应要求石化财务公司或盛骏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工作组应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和责任。风险处置方案应当根据石化财务公司或盛骏公司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工作组应敦促石化财务公司或盛骏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工作组应要求石化财务公司或盛骏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等,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本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公司不得继续向石化

财务公司或盛骏公司新增存款:

(一)石化财务公司或盛骏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石化财务公司或盛骏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

(二)石化财务公司或盛骏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三)石化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石化财务公司或盛骏公司业务风险平息后,工作组应加强对石化财务公司或盛骏公司的监督,重新评估石化财务公司或盛骏公司业务风险,必要时调整金融业务比例。

第十二条 工作组联合石化财务公司或盛骏公司对其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和处置工

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本公司应采取果断行动收回其在石化财务公司或盛骏公司的全部资金。

第六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预案所指金融业务包括存款业务、综合授信业务及其他金融服务,具体以本公司与石化财务公司和盛骏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范围为准。

第十四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或与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本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工作组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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