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公告编号:2024-3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中国石化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中国石化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中国石化与关联人发生的持续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不会对本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中国石化的独立性。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是中国石化的控股股东,两者之间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为了规范关联交易并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2000年中国石化H股IPO时,中国石化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签署了一系列持续关联交易协议。中国石化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2024年持续关联交易的范围、金额及豁免披露上限。 |
中国石化预计在2024年12月31日后将继续与中国石化集团及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进行有关的持续关联交易。就从2025年1月1日开始的持续关联交易,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已于2024年8月23日签订了持续关联交易第七补充协议,对互供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及房产租赁合同项下的持续关联交易的条款作出修订。同时,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已于2024年8月23日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拟由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继续提供原互供协议项下的财务类服务。 |
按照上海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截至本公告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作为持有中国石化69.00%股份(含间接持股)的股东,与其联系人构成中国石化的关联人。因此,按照上海上市规则第6章及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及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进行的持续交易将构成中国石化的持续关联交易,中国石化须就该等持续关联交易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按照上海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截至本公告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作为持有中国石化69.00%股份(含间接持股)的股东,与其联系人构成中国石化的关联人。因此,按照上海上市规则第6章及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及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进行的持续交易将构成中国石化的持续关联交易,中国石化须就该等持续关联交易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一、背景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是中国石化的控股股东,两者之间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为了规范关联交易并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2000年中国石化H股IPO时,中国石化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签署了一系列持续关联交易协议。
中国石化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2024年持续关联交易的范围、金额及豁免披露上限。中国石化预计在2024年12月31日后将继续与中国石化集团及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进行有关的持续关联交易。
就从2025年1月1日开始的持续关联交易,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已于2024年8月23日签订了持续关联交易第七补充协议,对互供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及房产租赁合同项下的持续关联交易的条款作出修订。同时,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已于2024年8月23日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拟由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继续提供原互供协议项下的财务类服务。
二、持续关联交易
(一)互供协议
1. 签订日期及期限
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2000年6月3日订立了互供协议,并于2024年8月23日签订持续关联交易第七补充协议,对互供协议作出修订,已修订的互供协议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
2. 服务范围
以下为互供协议涉及的交易:
(1) 本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
(a) 石油、天然气、炼油化工产品及副产品、半成品、煤、钢材、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质量检验,及其他相关或类似产品和服务;(b) 向关联附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服务。
(2) 中国石化集团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
(a) 供应类:新鲜水、化学水、循环水、风、氢气、氮气、电、蒸汽、供
暖、材料设备配件、化工原材料、贵金属、原油、天然气采购(包括海外原油、天然气采购)及其他相关或类似产品及服务;(b) 储运类:铁路、汽运、水运、管输、装卸、码头、仓储及其他相关或
类似服务;(c) 辅助生产类:钻井、测井、录井、勘探开发测试、工艺研究、通讯、
消防、警卫、公安、化验、物检、信息、压力容器及管道检测、计量
检测、计算机服务、设备研究、机场、可研、设计、建筑、安装、机
电仪制造、设备装置电器仪表的检维修、工程监理、环保、道路桥涵
护坡维修及养护、防洪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d) 培训及辅助服务类:职工培训、文化体育、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办
公及厂区物业管理、食堂、集体宿舍、通勤、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其他
相关或类似服务;(e) 其他类:代收代缴行政服务费,劳务,资产租赁,保险,保险经纪、
委托贷款及其他中间业务,共享服务(财务、人力资源、商旅及信息
技术共享等),及其他相关或类似的服务。
根据互供协议,本公司及中国石化集团将互相供应原油、天然气及公用工程(即水、电、蒸汽、风等)。该等互供将为双方生产经营带来便利并增加灵活性。具体如下:
(1) 就原油而言,一方面,根据中国境内相关规定,境外原油采购需要相关资质,
中国石化集团并无此资质,而中国石化附属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联合石化”)拥有相关资质,且是中国境内领先的原油贸易企业,通过向联合石化采购原油,中国石化集团可保证生产经营稳定。另一方面,
本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每年从境外采购大量原油,其中少部分为中国石化集团海外权益原油。此外,综合考虑运输时间、市场需求、油品的装置适应性等因素,本公司会不时向处于同一地域的中国石化集团的石油商储公司采购原油;
(2) 就天然气而言,一方面,中国石化集团有天然气原料、燃料等需求,本公司是天然气勘探开发商,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中国石化集团需从本公司采购天然气用于生产运营。另一方面,由于本公司部分用气成员企业与本公司天然气勘探及开发成员企业地处不同地域,为降低成本,本公司少数成员企业需不时从中国石化集团采购少量天然气用于生产运营;
(3) 就公用工程而言,在部分地域,公用工程为本公司所有;在另一些地域,公用工程为中国石化集团所有。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的部分成员企业地处同一地域时,购买对方的公用工程产品,以便能保证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和稳定运行。
3. 定价政策
互供协议项下的交易的定价需按照以下条款进行:
(1)政府规定价格;
(2)如无政府规定价格但有政府指导价格,则采用政府指导价格;
(3)如无政府规定价格或政府指导价格,则采用市价;
(4)如上述各项均不适用,则按有关各方就提供上述产品或服务彼此间协议的价格。该价格为提供有关产品或服务产生的合理成本加上该成本的6%或以下。
具体而言:
(1)政府规定价格(含政府指导价)
适用于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气、供水、供电、供暖(供水、电、暖加转供成本)。对于不同产品和服务的政府定价基于以下原则确定:
政府定价的产品/服务项目 | 主要定价依据 | |
炼油产品(即汽油, | 发改委于2016年1月13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 |
柴油)
柴油) | 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国家储备等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发改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及国家储备等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厂价格。炼油产品价格调整根据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文件确定。 | |
天然气 | 近几年,国家持续推进天然气市场化改革,2015年11月,发改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将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2016年发改委先后放开了化肥用气价格和储气设施相关价格。2017年9月,考虑到天然气管输价格下调的因素,将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降低了0.1元/方。2018年5月底,发改委下发了《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通过提高居民用气价格的方式理顺国内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实现居民用气价格与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并轨后的居民用气价格自2019年6月10日起上浮。 | |
供水 | 执行地方政府物价部门规定。 | |
供电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执行政府定价。转供电在政府定价基础上加转供成本。 | |
供暖 | 执行地方政府物价部门规定。 |
(2)相关市场价(含招标价)
适用于原油、炼油产品(航空煤油、化工轻油、润滑油、重油等)、化工产品、煤炭、资产租赁、机械维修、运输、仓储、物资采购等。每一产品的相关市场价依据下列原则确定:
市场价定价的产品/服务项目 | 主要定价依据 | |
原油 | 参考国际市场布伦特、迪拜、阿曼等原油交易价格而确定。 | |
炼油产品(航空煤油、化工轻油、润滑油、重油) | 航空煤油按照新加坡市场航煤进口到岸完税价格确定;化工轻油按照日本及新加坡市场石脑油进口到岸完税价确定;润滑油参照国内润滑油相关价格网站报价确定;重油按照新加坡市场180C重油进口到岸完税价格确定。上述新加坡及日本市场产品价格为公开价格。 | |
化工产品 | 按照对外销售的订单价格或合约价格并考虑运费、品质差等确定。 | |
煤炭 | 按照煤炭种类及质量要求,通过相关价格网站进行询价、比价以及电子商务系统进行招标等形式确定市场价格。 | |
资产租赁、机械维修、运输、仓储及物资采购等 | 通过相关价格网站进行询价、比价;参照周边市场同类交易价格或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招标等形式确定相关价格。 |
(3)协议价格(以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
确定)
协议定价的产品/服务项目 | 主要定价依据 | |
蒸汽、工业用水、工业风、氢气、氮气、氧气等公用工程产品2 | 关联交易价格以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合理成本主要是指相邻区域同类企业可比平均成本,合理的成本利润率水平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确定,并将利润率控制在6%以内。对以协议价格定价的产品和服务,由供方提供成本清单,买方通过相邻区域同类企业可比平均成本或本公司内部同类产品成 |
该成本的6%或以下。
上述公用工程产品为工业生产过程所必需,须符合相关生产工艺标准。
本进行比价,核定合理成本,以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关联交易价格一经签订,不得单方擅自变动。
本进行比价,核定合理成本,以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关联交易价格一经签订,不得单方擅自变动。 | ||
财务、人力资源、商旅及信息技术等共享服务 | 关联交易价格以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合理成本以FTE(全时用工当量)为计算基础确定,以成本和税费为基准,并将利润率控制在6%之内,以确定共享服务的价格。关联交易价格一经签订,不得单方擅自变动。 | |
培训及辅助服务 | 关联交易价格以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以成本和税费为基准,并将利润率控制在6%之内,以确定服务的价格。 |
以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进行定价的上述产品及服务所涉2022-2023年历史金额均不超过互供协议项下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提供产品及服务交易金额的5%。该等产品及服务为本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日常生产运营所必须,为确保其长期稳定供应,本公司于2000年上市时与中国石化集团签署互供协议并订立该定价原则。本公司多数下属企业与中国石化集团处于同一独立工矿区且位置偏远,难以从独立第三方按照同等条件获取同类同水平产品或服务,该等产品和服务主要发生在本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之间。中国石化集团与本公司之间交易的利润率均不超过6%,且均不逊于提供给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水平。因此,本公司认为不超过6%的利润为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4)就某些特定产品或服务,采用以下定价方法
特定产品或服务项目 | 主要定价依据 | |
钻井、测井、录井等石油工程劳务 | 根据不同地质区块、井型、井深的单井设计预算和委托施工作业内容,按照招投标3价格执行;没有进行招投标的,以中国石化集团颁布的石油工程专业定额4确定。工程设计、建筑安装施工和检维修项目,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或中国石化集团颁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采用招投标确认交易价格。 |
本公司组建招标管理委员会(或专门小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向符合条件
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并按照公开、公平、经济、安全保障、及时供应等原则,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确定具体供应商。
石油工程专业定额的编制方法及组成按照行业定价规则决定。中国石化负责领导编制由中国石化集团颁布的石
油工程专业定额。为项目定价时采用的价值按照不同地质状况区块、井型、井深及平均垫付成本水平等因素厘定。
委托贷款服务
委托贷款服务 |
本公司向关联附属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服务,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为基准,参照市场价格定价。
保险及其他金融服务 |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政府部门规定,参考主要商业保险公司、主要国内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种类保险、期货经纪等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种类金融服务所获得的收益,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
(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2000年6月3日订立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于2024年8月23日签订了持续关联交易第七补充协议,租赁的土地主要用于本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辅助生产设备及若干中国石化经营的加油站,租赁土地可分为以下两类:(1)授权经营土地;(2)出让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的租金是考虑到包括土地面积、地点、剩余使用年期作出。按照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金可每三年调整一次,而租金金额的任何调整,均不得高于独立评估师所确认为当时的市值租金。根据独立评估师就土地市值租金进行的评估和测算,本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决定对土地租赁面积和年土地租金进行调整。调整后,本公司租赁中国石化集团的土地面积约为3.96亿平方米,年土地租金约为人民币139.9亿元。此外,本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根据具体的生产经营需要和有关土地管理等规定,可调整租赁土地范围、面积及租金,但年租金合计不应超过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的上限。就中国石化集团成员拥有的授权经营土地而言,工业用地租赁期为五十年;商业用土地租赁期为四十年;就中国石化集团成员拥有的出让土地而言,租赁期则为直至有关土地使用权证到期为止。上述所有租赁期限均自2000年1月1日起计算。本公司可于租赁期届满前十二个月向中国石化集团成员发出通知,要求中国石化集团成员续签租约。中国石化集团成员在收到前述通知后及租期届满前,应尽最大努力办理完毕该土地使用权可续租的一切有关的政府部门审批及手续。
(三)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安保基金”)
经财政部批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已设立安保基金。安保基金目前为本公司的营运提供财产保险。
根据安保基金文件,中国石化每年须支付保费两次,每次最高按本公司的固定
资产原值及之前六个月平均每月月底存货价值的0.2%缴纳(中国境内法律规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向中国石化收取保费后,如中国石化按安保基金文件准时每半年支付保费,则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须退回已付保费的20%予中国石化(“退款”)。如中国石化未能准时每半年支付保费,该退款将为已付保费的17%。中国石化将把该退款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防止重大事故及消除重大隐患及对为安全生产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四)房产租赁合同
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在2000年6月3日订立了房产租赁合同,并于2024年8月23日签订了持续关联交易第七补充协议,将已修订的房产租赁合同的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租赁房产主要用于本公司的辅助生产设备、办公室、本公司经营的加油站。据此,中国石化集团同意向本公司出租若干物业。按房产租赁合同需支付的租金是考虑到包括房屋面积、地点及房屋性质和用途等因素作出。租金金额可以每年调整一次,而租金金额的任何调整,均不得高于独立评估师所确认为当时的市值租金。有关物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费及其他法定税费的缴纳由中国石化集团承担。此外,本公司根据具体的生产经营需要,可调整承租中国石化集团的合同房产范围及面积。如果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第三方磋商出售其租予本公司的物业,本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购买该物业的权利。
(五)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2000年6月3日订立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每份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为期十年。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后续相继签订若干补充协议,延长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下的知识产权是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无偿授予本公司使用,中国石化只需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维持有关商标、专利及计算机软件的有效性而在有关年度支付的所有开支。
(六)金融服务协议
1. 签订日期及期限
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于2024年8月23日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拟
由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继续提供原互供协议项下的财务类服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2. 服务范围
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向本公司提供的财务类服务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从事的存贷款、票据贴现和承兑、信用证、委托贷款、非融资性保函、结算以及其他金融服务。
其中:
(1) 存款服务上限请见本公告“五、预计持续关联交易年度上限”部分;
(2) 贷款服务、票据贴现和承兑、信用证、非融资性保函等综合授信业务:
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向本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自2025年至2027年每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100亿元;
(3) 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从事的票据承兑、信用证、
委托贷款、非融资性保函、结算等金融服务所收取的代理费、手续费等费用: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自2025年至2027年每年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3. 定价政策
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交易的定价需按照以下条款进行:
服务项目 | 主要定价依据 | |
存款服务 | 中石化财务公司提供的存款服务,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关利率来确定存款利率且不低于境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的同期同类型存款的利率。中石化盛骏投资提供的存款服务,有关存款利率不低于境外主要商业银行提供的同类同期存款的利率。 | |
贷款业务服务 | 中石化财务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须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且不高于境内主要商业银行的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中石化盛骏投资提供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境外主要商业银行的同 |
期同类型贷款利率。
期同类型贷款利率。 | ||
票据贴现和承兑、信用证、委托贷款、非融资性保函、结算及其他各项金融服务 | 由本公司及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费率或利率按照境内外有关规定执行,境内外没有规定的,参照市场价格执行。中石化财务公司收取的费用标准或利率不高于境内同期主要商业银行所收取的同类费用标准或利率,中石化盛骏投资收取的费用标准或利率不高于境外同期主要商业银行所收取的同类费用标准或利率。 |
三、持续关联交易定价及条款相关的程序及内控机制
本公司具备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以保障上述持续关联交易的定价机制和交易条款的公平合理以及不逊于第三方,并确保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此类制度主要包括:
(一)上述持续关联交易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安排均以非排他基准进行;
(二)就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采购及/或销售相关产品或服务项下的定价机制而言,根据本公司的采购和销售制度,如无适用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本公司通过多种渠道积极获取市场价格信息,例如参考本公司与独立第三方同期可比交易价格(至少参考两家以上)、独立第三方之间的同期可比交易价格、通过行业网站等其他行业信息独立提供方进行价格调查及参加领先的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等。市场价格信息也提供给中国石化其他部门及附属公司以协助持续关联交易定价。此价格由合同双方(即中国石化附属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附属公司)参考上述价格信息按照一般商业原则确定。就协商定价的产品和服务,由供方提供成本清单,买方通过相邻区域同类企业可比平均成本或其同类产品成本进行比价,核定合理成本,以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就本公司而言,此价格需报中国石化财务部审核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一经签订,不得单方擅自变动;
(三)就本公司采购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流程而言,根据本公司的采购制度,本公司要求供应商,包括中国石化集团及其他独立供应商,提供所要求的服务或产品的报价。收到报价后,本公司进行比价并与供应商商讨报价条款。在考虑报价、产品或服务质量、交易双方的特定需求、供应商的专业技术优势、履约能力及后续提供服务的能力,及供应商的资质和相关经验等因素后,确定供应商;
(四)本公司内控与风险管理相关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内控测试以检查关联交易有关内控措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本公司法律及合同管理部门对关联交易相关合同进行严谨的审核,合同执行部门及时监控关联交易金额;
(五)本公司按照内控流程实施关联交易,每月对相关附属公司上报的关联交易会计报表进行审核;每季度对关联交易报表和价格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分析,并编制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对于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六)董事会每年度就持续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每半年度就包含持续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内容主要包括:该年度或者该半年度本公司与关联方是否履行了持续关联交易协议;本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是否在股东会批准的上限范围内。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年对当年度的履职情况向股东会述职,其中就持续关联交易是否超过股东会批准的相关上限、持续关联交易是否按照协议履行、是否公平合理以及符合中国石化股东的整体利益发表意见;
(七)中国石化监事会就持续关联交易发挥监督责任,每年就包含持续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并就当年度本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境内外上市地的监管要求、价格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行为进行检查;
(八)中国石化审计委员会每年就包含持续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进行审议,并就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主要包括: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公正,以及持续关联交易金额是否在上限范围内;
(九)本公司外部审计师每年进行半年度审阅及年度审计,并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就本公司年度持续关联交易定价机制的执行情况和关联交易金额是否在相关上限范围内等问题发表意见,向董事会出具相关信函。
通过实行上述内控制度和程序,董事认为本公司已有足够的内部监控措施,确保各项持续关联交易的定价基准为市场条款,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且对本公司和股东整体而言公平合理。
四、历史金额及现有上限
以下为过往两个财政年度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上述持续关联交易的有关历史数据及交易上限:
单位:人民币亿元
历史金额 | ||||
持续关联交易 | 2022-2024年之最高年度 | 2022年 | 2023年 | 截至2024年 6月30日止 |
上限
上限 | 六个月 | ||||
1. | 互供协议 | ||||
(1)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产品及服务(金融服务除外) | 2,095 | 1,344.89 | 1,336.6 | 788.93 | |
(2) 本公司向关联附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 100 | 5.5 | 0.01 | 0.01 | |
(3) 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金融服务除外) | 3,877 | 2,308.4 | 2,499.52 | 1,155.21 | |
(4)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存款的每日最高存款额及该等存款应收的利息总额5 | 800 | 798.91 | 796.86 | 789.43 | |
2. |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 ||||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租赁土地的使用权资产年度价值6 | 383.05 | 302.22 | 203.89 | 52.16 | |
3. | 安保基金文件 | ||||
本公司每年应付金额7 | 33 | 24.7 | 26.45 | 13.72 | |
4. | 房产租赁合同 | ||||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租赁房产的使用权资产年度价值8 | 38.30 | 25.65 | 19.58 | 5.24 |
截至本公告日,并不存在超出上述各年度上限的情况。
每日最高存款额及该等存款应收的利息总额为每日任意时点的最高存款额及该等存款额应收的利息总额。
历史交易金额的计算基于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每年支付的土地租金。2022年、2023年和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每年支付的土地租金分别约为人民币110.46亿元、人民币109.26亿元、人民币54.64元。
剔除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根据安保基金文件实施细则返还中国石化款项后,中国石化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实际支
付的总额为2022年人民币9.91亿元,2023年人民币10.55亿元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人民币5.39亿元。
历史交易金额的计算基于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每年支付的房产租金。2022年、2023年和截至2024年6月
30日止六个月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每年支付的房产租金分别约为人民币9.38亿元、人民币10.50亿元、人民币5.49元。
五、预计持续关联交易年度上限
(一) 中国石化预计持续关联交易在2025年至2027年每年涉及的金额上限为:
单位:人民币亿元
截至12月31日止预计年度上限 | ||||
持续关联交易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
1. | 互供协议 | |||
(1)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产品及服务 | 2,548 | 2,548 | 2,632 | |
(2) 本公司向关联附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服务 | 60 | 60 | 60 | |
(3) 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 | 4,039 | 4,215 | 4,229 | |
2. |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 |||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租赁土地的使用权资产年度价值 | 383.05 | 249.40 | 133.65 | |
3. | 安保基金文件 | |||
本公司每年应付金额 | 33 | 33 | 33 | |
4. | 房产租赁合同 | |||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租赁房产的使用权资产年度价值 | 38.30 | 24.94 | 14.32 | |
5. | 金融服务协议 | |||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存款的每日最高存款额及该等存款应收的利息总额 | 900 | 900 | 900 |
(二) 以下为每类持续关联交易预计年度上限的计算基准:
预计年度上限的基准 | ||
持续关联交易 | ||
1. | 互供协议 | |
(1)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产品及服务 |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建议年度上限,主要考虑以下各项: (i)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产品及服务的过往交易及交易金额。 |
(ii) 原油和其他石油石化产品价格,本公司假设
2025-2027年原油价格分别为85美元/桶、85美元/桶及85美元/桶。(iii)本公司预期的业务发展和中国石化集团预期的业务
发展。(iv)考虑到:(a)本公司及中国石化集团都是大型企业,
企业规模及体量较大,且原油、天然气、石油石化
产品价格和汇率等存在一定的波动性,未来可能难
以准确预计潜在突发情况;及(b)按照互供协议本公
司向中国石化集团出售产品、服务对本公司收入的
重要性,因此本公司认为交易的上限应带灵活性,
为有关年度上限留出15%的缓冲额度,以容纳在考
虑各种可能性的最大限度。
2023年年度上限的使用率约为67%。2023年历史交易金额与2023年上限以及本次建议年度上限金额存在差异,主要因为:
(i) 受到国际原油价格波动幅度及宏观经济环境的影
响,原油、石油石化产品等交易金额变化较大。(ii) 由于本公司关联附属公司范围及业务变化,包括上
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赛科”)于
2022年不再成为本公司关联附属公司,及本公司长
岭分公司原有业务于2024年纳入中石化湖南石油
化工有限公司(“湖南石化”),预计未来三年本公司
与关联附属公司的交易金额将整体增加。(iii)本公司及中国石化集团都是大型企业,企业规模及
体量较大,同时考虑到宏观环境变化、本公司和中
国石化集团的业务发展情况、中国石化集团原油商
业储备量变动等因素,本公司难以准确预计期间可
能发生的所有突发情况,故在设定年度上限时按商
业可行计划考虑各种可能性的最大限度。
(ii) 原油和其他石油石化产品价格,本公司假设2025-2027年原油价格分别为85美元/桶、85美元/桶及85美元/桶。 (iii)本公司预期的业务发展和中国石化集团预期的业务发展。 (iv)考虑到:(a)本公司及中国石化集团都是大型企业,企业规模及体量较大,且原油、天然气、石油石化产品价格和汇率等存在一定的波动性,未来可能难以准确预计潜在突发情况;及(b)按照互供协议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出售产品、服务对本公司收入的重要性,因此本公司认为交易的上限应带灵活性,为有关年度上限留出15%的缓冲额度,以容纳在考虑各种可能性的最大限度。 2023年年度上限的使用率约为67%。2023年历史交易金额与2023年上限以及本次建议年度上限金额存在差异,主要因为: (i) 受到国际原油价格波动幅度及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原油、石油石化产品等交易金额变化较大。 (ii) 由于本公司关联附属公司范围及业务变化,包括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赛科”)于2022年不再成为本公司关联附属公司,及本公司长岭分公司原有业务于2024年纳入中石化湖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湖南石化”),预计未来三年本公司与关联附属公司的交易金额将整体增加。 (iii)本公司及中国石化集团都是大型企业,企业规模及体量较大,同时考虑到宏观环境变化、本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的业务发展情况、中国石化集团原油商业储备量变动等因素,本公司难以准确预计期间可能发生的所有突发情况,故在设定年度上限时按商业可行计划考虑各种可能性的最大限度。 | ||
(2) 本公司向关联附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服务 | 2025年至2027年每年交易上限较2022-2024年交易上限下降,主要考虑以下各项: (i) 基于(a)过去三年的交易金额及年度上限的使用率;(b)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市场发展趋势,关联附属公司预计将有新的业务发展及相应的资金需求;(c)本公司具有较为充足的现金;(d)关联附属公司所在区域资金市场情况;(e)本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等金融服务的定价政策;(f)委托贷款预计产生的利息;及(g)考虑到产品、资金市场以及相关业务发展进度等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本公司认为交易的上限应带灵 |
活性,以容纳在考虑各种可能性的最大限度。(ii) 关联附属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并表单位,参照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委托贷款等金融服务,可以提高本公司资金利用效率。(iii) 关联附属公司的其他参股方按股比以同等条件提供委托贷款。
活性,以容纳在考虑各种可能性的最大限度。 (ii) 关联附属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并表单位,参照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委托贷款等金融服务,可以提高本公司资金利用效率。 (iii) 关联附属公司的其他参股方按股比以同等条件提供委托贷款。 | ||
(3) 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 | 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建议年度上限,主要考虑以下各项: (i) 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的过往交易及交易金额。 (ii) 原油和其他石油石化产品价格,本公司假设2025-2027年原油价格分别为85美元/桶、85美元/桶及85美元/桶。 (iii)本公司预期的业务发展和中国石化集团预期的业务发展。 (iv)考虑到:(a)本公司及中国石化集团都是大型企业,企业规模及体量较大,且原油、天然气、石油石化产品价格和汇率等存在一定的波动性,未来可能难以准确预计潜在突发情况;及(b)考虑到互供协议项下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将为本公司持续经营所必须的,因此本公司认为交易的上限应带灵活性,为有关年度上限留出15%的缓冲额度,以容纳在考虑各种可能性的最大限度。 2023年年度上限的使用率约为67%。2023年历史交易金额与2023年上限以及本次建议年度上限金额存在差异,主要因为: (i) 受到国际原油价格波动幅度及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原油、石油石化产品等交易金额变化较大。 (ii) 由于本公司关联附属公司范围及业务变化,包括上海赛科于2022年不再成为本公司关联附属公司,及本公司长岭分公司原有业务于2024年纳入湖南石化,预计未来三年本公司与关联附属公司的交易金额将整体增加。 (iii)本公司上游业务增储上产、炼化业务转型升级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采购相关产品及服务的金额预计有所增加。 (iv)本公司及中国石化集团都是大型企业,企业规模及体量较大,同时考虑到宏观环境变化、本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的业务发展情况、采购中国石化集团商业储备原油量变动等因素,本公司难以准确预计期 |
间可能发生的所有突发情况,故在设定年度上限时按商业可行计划考虑各种可能性的最大限度。
间可能发生的所有突发情况,故在设定年度上限时按商业可行计划考虑各种可能性的最大限度。 | ||||
2. |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 |||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租赁土地的使用权资产年度价值 | 2025年至2027年每年租赁土地的使用权资产年度价值较2022-2024年每年租赁土地的使用权资产年度价值没有变化。 2025年至2027年土地租赁建议年度上限,主要考虑以下各项: (i) 2025-2027年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每年支付土地租金上限(“预期支付土地租金上限”)预计均为人民币140亿元,较2022-2024年预期支付土地租金上限没有变化。 (ii) 2025-2027年对应的土地租赁使用权资产总值。 (iii) 折现率按本公司增量借款利率确定。 使用权资产年度价值主要依据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确认及计量相应的租赁负债。 | |||
3. | 安保基金文件 | |||
本公司每年应付金额 | 2025年至2027年之每年交易上限较2024年上限没有变化,主要考虑以下各项:过往三年的交易数据、于2024年6月30日的固定资产金额及扩大业务规模导致的固定资产及存货规模的历史平均增长率。 | |||
4. | 房产租赁合同 | |||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租赁房产的使用权资产年度价值 | 2025年至2027年每年租赁房产的使用权资产年度价值较2022-2024年每年租赁房产的使用权资产年度价值基本持平。 2025年至2027年房产租赁建议年度上限,主要考虑以下各项: (i) 2025-2027年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每年支付房产租金上限(“预期支付房产租金上限”)预计分别为人民币14亿元、14亿元、15亿元,与2022-2024年预期支付房产租金上限(14亿元、14亿元、14亿元)基本持平,主要考虑过去三年的交易金额、年度上限的使用率,及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订立的潜在新物业租约等。 (ii) 2025-2027年对应的房产租赁使用权资产总值。 (iii) 折现率按本公司增量借款利率确定。 使用权资产年度价值主要依据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
确认及计量相应的租赁负债。
确认及计量相应的租赁负债。 | ||||
5. | 金融服务协议 | |||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存款的每日最高存款额及该等存款应收的利息总额 | 2025年至2027年每年交易上限较2022-2024年交易上限上涨,主要考虑以下各项: (i) 过去三年的交易金额及年度上限的使用率高,2022年和2023年执行率分别为99.86%、99.61%,影响了日常资金结算和调配的灵活度。 (ii) 2021年底至2024年上半年底,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最大变动幅度达16%,预计未来汇率仍存在一定波动性。 (iii) 本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现金流状况和资金结算规模等情况。 | |||
六、进行持续关联交易的原因及裨益
在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重组及中国石化成立之前,中国石化集团与本公司以一个整体机构形式运作,每年进行多项集团内部的交易。在重组及中国石化于联交所和上交所上市后,为开展各项业务所必需,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已进行或将进行多项交易,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和/或上海上市规则,前述交易构成持续关联交易。
董事会认为持续关联交易是为本公司业务运作持续经营所必须的并有助于及将有助于本公司的业务运作及增长、减少营运可能产生的不必要风险,故继续订立持续关联交易将对本公司有利。这主要体现在:
(一)中国石化集团在多方面拥有优势、具有良好信誉及巨大规模。本公司已经与中国石化集团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
(二)中国石化集团为本公司提供的工程技术、生产和金融服务,在国内同行业中具竞争优势,与其他服务供应商相比,存在着明显的经验、技术和成本优势。
(三)石油行业有其特殊的技术和质量要求,中国石化集团提供的石油工程和技术服务在行业内具有较高水平,能满足本公司投资和经营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同时,高质量的服务也能大幅度减少本公司安全及环境隐患。
(四)中国石化集团为本公司提供的共享服务,可以通过集中式业务处理降低成本,并有利于本公司进一步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提升运营效率。
(五)中国石化集团为本公司提供的土地和房产租赁,是本公司持续稳定经营的必要条件,且租金金额均不得高于独立评估师所确认为当时的市值租金。
就金融服务来说,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财务能力较强,为本公司境内外业
务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有关金融服务的原因及裨益具体如下:
(一)实现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效率: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本公司内部成员之间、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之间进行交易。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作为本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内部结算、资金管理和金融服务的平台,向本公司提供存款、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便于本公司内部成员之间的资金运转,加强本公司的资金协同使用。本公司内部成员之间及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的成员公司(部分为本公司的客户)通过在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开立交收账户进行结算,相较于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分别于独立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能够缩短资金转账和周转的时间,使结算及交收更具效率,进一步降低本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通过提高内部结算效率等措施为本公司降低资金成本,有助于实现成本和运营效率的最大化。
(二)提供优惠的商业条款:作为专业的资金集中管理平台,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一般能向中国石化提供不逊于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同期业务的条款及费率。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给予公司存款利息不低于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同期存款利息,贷款利率不高于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三)熟悉本公司的业务: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多年来已形成对包括油气、炼油、化工、成品油营销等行业的深入认识。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熟悉本公司的资本结构、业务运营、资金需求及现金流模式,使其得以更好预见本公司的资金需求,响应速度快、配合度高。因此,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可随时为本公司提供灵活便捷且低成本的服务,而独立商业银行难以提供同等服务。
(四)实施内控和风险管理措施、保证资金安全:本公司、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对所提供的金融服务采取多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措施,保证资金安全,从而保证本公司的利益。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制定的严格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该等监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本公司自主支配在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存放的资金,可随时、及时且
不受限制地提取款项。本公司有权选择提前终止于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的存款。同时,本公司可完全自主决定将其存款存入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或境内外独立商业银行而不受任何限制。
2. 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承诺:从本公司取得的存款将主要用于本公司的资金需求,确保存款资金安全。如果本公司出现超出在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存款资金的需求,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将按照金融服务协议相关约定,尽最大努力满足本公司的上述需求。
3.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承诺:在中石化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保证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中石化财务公司的资本金。同时,作为中石化盛骏投资全资控制方的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中石化盛骏投资签署了《维好协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承诺在中石化盛骏投资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将通过各种途径保证中石化盛骏投资的债务支付需求。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中国主权信用评级水平保持一致,获得穆迪A1级信用评级和标普A+级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优于多数企业甚至银行。
4. 中石化财务公司作为国内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监管,并由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派出机构北京监管局对公司进行日常监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多年以来各项监管指标均达到监管要求。于2023年12月31日,中石化财务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2,141.20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37.54亿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7.62%、流动性比率为78.18%。根据中石化财务公司的未经审计财务数据,于2024年6月30日,中石化财务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2,193.29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339.06亿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6.50%、流动性比率为69.24%。中石化盛骏投资持有中国香港政府颁发的放债人牌照,接受中国香港政府和中国香港公司注册处等相关监管机构管理。于2023年12月31日,中石化盛骏投资的总资产为人民币3,209.27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303.46亿元。根据中石化盛骏投资的未经审计财务数据,于2024年6月30日,中石化盛骏投资的总资产为人民币3,166.94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26.42亿元。目前,中石化盛骏投资自穆迪获得的信用评级为A2,自标准普尔获得的评级为A。
5. 中国石化董事会制定了与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并针对金融业务出具了风险评估报告;此外,中国石化董事会定期评估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并出具相关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为本公司防范资金风险提供了保证。其中为规范本公司与中石化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中国石化与中石化财务公司制定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其中包括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等内容,确保存放在中石化财务公司的存款由本公司自主支配。同时,为规范本公司与中石化盛骏投资的关联交易,中石化盛骏投资通过加强内部风险管控并获得中国石化集团的多项支持,确保本公司在中石化盛骏投资存款的安全性。中国石化集团制定了《内部
控制制度》《境外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境外资金平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制度上对中石化盛骏投资向中国石化集团各企业提供的境外金融服务提出了严格的约束;中石化盛骏投资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细则》,该等管理制度的制定加强了内部风险管控力度,保障了本公司在中石化盛骏投资存款的安全性。
6. 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建立了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保障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稳健运行、监督有效;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严格执行风险管控措施,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制定了涵盖各业务领域的内控制度,每年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动态更新,并通过强化稽核检查等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规章制度严格执行。
7. 中国石化持有中石化财务公司49%的股权,在中石化财务公司董事会中拥有多数席位,确保有效监督其运营情况。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将于每季度提供包括多种财务指标(以及年度及中期财务报表)在内的充足资料,以使本公司能持续监控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的财务状况和本公司于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的存款使用情况。中石化财务公司公开发布的年度报告和财务信息刊载于其公司网站中(cwgs.sinopec.com)。
8. 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须监控本公司每日最高存款额及该等存款应收的
利息总额,以确保相关数额不超过适用年度上限。
9. 由审计师在为中国石化进行年度审计期间,对本公司、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中国石化按照上海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上文所述的裨益,相较于其他独立商业银行,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更熟悉本公司的业务,能够提供优惠的商业条款,且上述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措施能够合理有效地协助本公司监察有关金融服务,最大程度降低本公司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本公司认为,本公司将资金存放于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不会高于独立商业银行,同时对本公司而言资金管理效率更高,能够享受高质量金融服务,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公司的持续关联交易在本公司的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该等交易将继续通过公平磋商并按照对本公司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
行董事)认为持续关联交易一直基于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优条款进行,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而持续关联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亦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七、上海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
按照上海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截至本公告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作为持有中国石化69.00%股份(含间接持股)的股东,与其联系人构成中国石化的关联人。
根据上海上市规则第6章,互供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安保基金文件、房产租赁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的交易(包括相关建议上限)均需遵守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八、董事会及独立股东批准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中国石化已经于2024年8月21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致同意并批准了更新持续关联交易(包括相关的建议上限)的决议。中国石化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已经于2024年8月23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非关联董事批准了更新持续关联交易(包括相关的建议上限)的决议。关联董事马永生、赵东、钟韧、李永林、吕亮功、牛栓文、万涛、喻宝才就相关议案的表决均予以回避。除以上人士外,其他董事在该等交易中都无重大利害关系。
中国石化将召开临时股东会,由独立股东批准更新持续关联交易(包括相关的建议上限)。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将在临时股东会上就更新持续关联交易的普通决议案放弃投票。
九、一般数据
中国石化
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之一,主要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采、管道运输、销售;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煤化工、化纤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储运;石油、天然气、石油产品、石油化工及其他化工产品和其他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技术、信息的研究、开发、应用;氢气的制备、储存、运输和销售等氢能业务及相关服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业务及相关服务。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有企业。截至本公告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9286X1
成立时间:1983年9月14日
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马永生
注册资本:32,654,722.2万元
工商登记的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营业务: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运(含管道运输)、销售和综合利用;石油炼制;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石油化工、天然气化工、煤化工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新能源、地热等能源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石油石化工程的勘探、设计、咨询、施工、安装;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电设备研发、制造与销售;电力、蒸汽、水务和工业气体的生产销售;技术、电子商务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有关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对外工程承包、招标采购、劳务输出;国际化仓储与物流业务等。截至2023年年末,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27,162.43亿元、净资产为13,277.67亿元,2023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32,453.88亿元、净利润为966.29亿元。
中石化财务公司
中石化财务公司是一家于1988年在中国注册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受《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其他相关法规监管,主营业务包括为中国石化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存款、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分别持有中石化财务公司51%和49%的股权。
作为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石化财务公司须遵守多项监管和资本充足性规定,包括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率及存款准备金门槛。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于2022年11月修订有关持续监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指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集团母公司应当承担财务公司风险防范和化解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通过财务公司外溢;集团母公司及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必
要时向财务公司补充资本”。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已就前述补充资本的义务作出承诺: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在必要时向中石化财务公司补充资本,并通过中石化财务公司每年向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在中石化财务公司出现流动性问题时不撤资,并尽可能提供流动性支持。于2023年12月31日,中石化财务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人民币2,141.20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37.54亿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7.62%、流动性比率为78.18%。根据中石化财务公司的未经审计财务数据,于2024年6月30日,中石化财务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2,193.29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39.06亿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6.50%、流动性比率为69.24%。
中石化盛骏投资
中石化盛骏投资是一家在中国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依据《放债人条例》(中国香港法例第163章)成立的一家持牌放债机构,其于2007年获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作为海外资金结算中心,为中国石化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存款、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于2023年12月31日,中石化盛骏投资经审计的总资产为人民币3,209.27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03.46亿元。根据中石化盛骏投资的未经审计财务数据,于2024年6月30日,中石化盛骏投资的总资产为人民币3,166.94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26.42亿元。此外,中石化盛骏投资目前自穆迪获得的信用评级为A2,自标准普尔获得的评级为A。
十、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已修订的互供协议” | 经于2024年8月23日订立的持续关联交易第七补充协议修订的互供协议; |
“联系人” | 香港上市规则赋予其之意义; |
“董事会” | 中国石化董事会; |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即中国石化的控股股东; |
“本公司”
“本公司” | 中国石化及其附属公司; |
“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 | 于2000年6月3日就中国石化集团授予本公司使用中国石化集团若干计算机软件的许可订立的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的已修订版; |
“关联附属公司” |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于其中拥有至少10%直接股权的中国石化附属公司(该10%水平不包括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通过中国石化持有该中国石化附属公司的任何间接权益),及该等附属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 |
“持续关联交易” | 包括香港上市规则定义下的豁免持续关联交易、非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及主要持续关联交易; |
“持续关联交易第七补充协议” | 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订立规定修订持续关联交易条款的协议; |
“董事” | 中国石化董事; |
“临时股东会” | 将于2024年10月22日上午九时整举行的中国石化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由独立股东审议及批准更新持续关联交易(包括相关的建议上限); |
“豁免持续关联交易” |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项下的交易;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由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向本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服务及就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代理费、手续费; |
“金融服务协议” | 就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向本公司提供财务类服务而由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于2024年8月23日订立的《金融服务协议》; |
“中国香港” |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香港上市规则” | 香港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 |
“独立股东” |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以外的中国石化股东; |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及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 |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 于2000年6月3日就中国石化集团出租若干土地使用权予本公司订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已修订版; |
“主要持续关联交易” | 有关互供协议项下提供及买入产品、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租赁的交易,及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向本公司提供的存款服务,依照香港上市规则需要获得独立股东批准;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互供协议” | 就(1)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及(2)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不时提供的一系列产品及服务于2000年6月3日订立的互供协议及于2000年9月26日订立的补充协议的已修订版; |
“发改委” |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非主要持续关联交易” | 互供协议项下本公司向关联附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安保基金文件及房产租赁合同项下的交易; |
“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 | 于2000年6月3日就中国石化集团授予本公司使用中国石化集团若干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许可订立的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的已修订版; |
“中国境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为本公告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 |
“房产租赁合同” | 于2000年6月3日就中国石化集团出租若干房产予本公司订立的房产租赁合同的已修订版; |
“人民币” | 中国的法定货币; |
“上海上市规则”
“上海上市规则” |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
“股东” | 中国石化的股东; |
“股份” | 中国石化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包括A股及H股; |
“中石化盛骏投资” | 中国石化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中国石化”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中石化财务公司” |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中国石化的合资子公司; |
“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 | 中石化财务公司及中石化盛骏投资; |
“中国石化集团” | (i)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不包括中国石化及其除(ii)所述之外的附属公司);及(ii)关联附属公司; |
“安保基金文件” | 财政部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一九九八年进行行业重组前作为一家部级企业及其联营公司就中国石化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支付保费于一九九七年共同发出的文件(财工字1997年268号); |
“上交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联交所”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 于2000年6月3日就中国石化集团授予本公司使用中国石化集团若干商标的许可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已修订版。 |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黄文生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