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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6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规定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1.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该规定。

2.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

3. 2024年3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暂行规定》《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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