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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股份:关于变更注册信息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4

证券代码:600869 股票简称:远东股份 编号:临2024-068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信息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信息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信息

鉴于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期限将于2025年1月24日到期,公司拟将营业期限变更为长期。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具体如下:

条款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及新增本公司股份。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及新增本公司股份。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增加表述…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监事长主持,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监事长主持,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的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增加表述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公司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八十一条新增表述…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备案等事宜。特此公告。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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