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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发展: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之

核查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层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0

二零二四年八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编号:泽昌证字2024-03-01-05致: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泽昌”或“本所”)受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发展”、“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万通发展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宜(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本核查意见。泽昌作为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对重大资产购买之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为本次重组,本所于2024年6月23日出具了《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万通发展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证言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本核查意见仅供万通发展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重组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万通发展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万通发展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核查意见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并在此基础上补充释义。现本所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10月修正)》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自查期间

本次重组事宜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自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6个月至《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的前一日(即2023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2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自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核查意见的核查范围为就买卖万通发展股票情况进行自查的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自查主体”),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三、自查期间内自查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人员访谈记录、承诺函,除以下列示的自然人或机构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形外,前述自查主体均不存在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形:

(一)自然人于二级市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情况

1、张久旭、张悠金

张久旭系万通发展执行副总裁张悠金之成年子女,自查期间曾买卖万通发展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表:

姓名交易区间期初持有股数(股)累计买入股数(股)累计卖出股数(股)期末持有股数(股)
张久旭2023/06/0257,500057,5000

就上述买卖情况,张久旭做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期间,本人并不知悉万通发展重组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任何关于万通发展拟进行重组的任何信息。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万通发展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本人在进行上述买卖股票行为时,本人父亲张悠金还未被聘任为万通发展的高级管理人员,也未在万通发展股东方任职,更未向本人透漏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指示。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万通发展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万通发展。”

上述股票买卖涉及的相关人员张悠金亦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子女张久旭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行为,系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万通发展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人被聘任为万通发展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本人在担任万通发展高级管理人员后,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未向张久旭透漏任何

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本人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张久旭作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指示。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2023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23日)不存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的内幕消息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刘永彬

刘永彬系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自查期间曾买卖万通发展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表:

姓名交易区间期初持有股数(股)累计买入股数(股)累计卖出股数(股)期末持有股数(股)
刘永彬2023/05/29-2024/02/05055,10055,1000

就上述买卖情况,刘永彬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况。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万通发展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万通发展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万通发展。”

3、刘颖、于泳

刘颖系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于泳之配偶,自查期间曾买卖万通发展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表:

姓名交易区间期初持有股数(股)累计买入股数(股)累计卖出股数(股)期末持有股数(股)
刘颖2024/03/0740,000020,00020,000

就上述买卖情况,刘颖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期间,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重组和进展公告外,本人并不知悉万通发展重组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万通发展进行重组的其他信息。

3、本人不知悉内幕信息,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万通发展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本人配偶于泳未向本人透漏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指示。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万通发展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万通发展。”

上述股票买卖涉及的相关人员于泳亦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刘颖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行为,系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万通发展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不存在向刘颖透露内幕信息情形,本人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刘颖作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指示。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2023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23日)不存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知悉内幕信息,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由于本人配偶刘颖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买卖万通发展股票行为。本人及本人配偶刘颖承诺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4、王光兵

王光兵系上市公司聘请的咨询公司深圳大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职员,自查期间曾买卖万通发展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表:

姓名交易区间期初持有股数(股)累计买入股数(股)累计卖出股数(股)期末持有股数(股)
王光兵2024/01/23-2024/02/06024,00024,0000

就上述买卖情况,王光兵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期间,本人并不知悉万通发展重组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任何关于万通发展拟进行重组的任何信息。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万通发展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发生在因工作安排与万通发展接洽之前,本人在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后,已知悉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再有交易行为且未向任何人泄露任何非公开信息。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万通发展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万通发展。”

5、乔馨媛、艾红梅

(1)乔馨媛

乔馨媛系上市公司聘请的咨询公司深圳大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职员,自查期间曾买卖万通发展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表:

姓名交易区间期初持有股数(股)累计买入股数(股)累计卖出股数(股)期末持有股数(股)
乔馨媛2024/03/15-2024/03/2201,0001,0000

就上述买卖情况,乔馨媛作出承诺如下:

“1、除本人及本人母亲艾红梅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况。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的内幕消息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及本人母亲艾红梅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或本人母亲艾红梅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万通发展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本人及本人母亲艾红梅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行为,系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万通发展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未向艾红梅透漏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本人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艾红梅作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指示。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发生在因工作安排与万通发展接洽之前,本人在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后,已知悉相应法律法规,未再有交易行为且未向任何人泄露任何非公开信息。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万通发展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万通发展。”

(2)艾红梅

上述股票买卖涉及的相关人员艾红梅,系乔馨媛之母亲,其在自查期间曾买卖万通发展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表:

姓名交易区间期初持有股数(股)累计买入股数(股)累计卖出股数(股)期末持有股数(股)
艾红梅2023/10/30-2023/11/02024,80024,8000

就上述买卖情况,艾红梅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及本人子女乔馨媛在核查期间存在买卖万通发展股票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期间,本人并不知悉万通发展重组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任何关于万通发展拟进行重组的任何信息。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万通发展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本人子女乔馨媛未向本人透漏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指示。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发生在本人子女乔馨媛因工作安排与万通发展接洽之前,乔馨媛在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后,已知悉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本人并未再有交易行为。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万通发展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万通发展。”

6、韩宜轩

韩宜轩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客户经理,自查期间曾买卖万通发展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表:

姓名交易区间期初持有股数(股)累计买入股数(股)累计卖出股数(股)期末持有股数(股)
韩宜轩2023/06/01-2023/09/192,80002,8000

就上述买卖情况,韩宜轩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期间,本人并不知悉万通发展重组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任何关于万通发展拟进行重组的任何信息。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万通发展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发生在因工作安排与万通发展接洽之前,本人在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后,已知悉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再有交易行为且未向任何人泄露任何非公开信息。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万通发展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万通发展。”

7、张山杉、孙薇

(1)张山杉

张山杉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客户经理,自查期间曾买卖万通发展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表:

姓名交易区间期初持有股数(股)累计买入股数(股)累计卖出股数(股)期末持有股数(股)
张山杉2023/06/21-2024/04/248,00052,70060,300400

就上述买卖情况,张山杉作出承诺如下:

“1、除本人及本人母亲孙薇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况。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的内幕消息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及本人母亲孙薇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或本人母亲孙薇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万通发展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本人及本人母亲孙薇看好万通发展的发展前景,一直持有万通发展的股票,在因工作安排就本次交易与万通发展接洽后,已知悉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要求,未再买卖万通发展股票,同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未向孙薇透漏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本人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孙薇作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指示。

5、由于本人及本人母亲孙薇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买卖万通发展股票行为。本人及本人母亲孙薇承诺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6、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7、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发生在因工作安排与万通发展接洽之前,本人在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后,已知悉相应法律法规,未再有交易行为且未向任何人泄露任何非公开信息。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万通发展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万通发展。”

(2)孙薇

上述股票买卖涉及的相关人员孙薇,系张山杉之母亲,其在自查期间曾买卖万通发展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表:

姓名交易区间期初持有股数(股)累计买入股数(股)累计卖出股数(股)期末持有(股)
孙薇2023/05/30-2024/06/1415,8005,50015,5005,800

就上述买卖情况,孙薇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及本人子女张山杉在核查期间存在买卖万通发展股票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期间,本人并不知悉万通发展重组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任何关于万通发展拟进行重组的任何信息。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万通发展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本人子女张山杉未向本人透漏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指示。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发生在本人子女张山杉因工作安排与万通发展接洽之前,张山杉在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后,已知悉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本人并未再有交易行为。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万通发展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万通发展。”

8、许杰

许杰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支行客户经理,自查期间曾买卖万通发展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表:

姓名交易区间期初持有股数(股)累计买入股数(股)累计卖出股数(股)期末持有股数(股)
许杰2023/12/11-2024/04/02019,20019,2000

就上述买卖情况,许杰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期间,本人并不知悉万通发展重组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任何关于万通发展拟进行重组的任何信息。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万通发展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发生在因工作安排与万通发展接洽之前,本人在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后,已知悉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再有交易行为且未向任何人泄露任何非公开信息。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万通发展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万通发展。”

9、石东、王宏宇

石东系标的公司联席CEO王宏宇之配偶,自查期间曾买卖万通发展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表:

姓名交易区间期初持有股数(股)累计买入股数(股)累计卖出股数(股)期末持有股数(股)
石东2023/11/27-2023/11/28050,00050,0000

就上述买卖情况,石东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期间,本人并不知悉万通发展重组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任何关于万通发展拟进行重组的任何信息。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万通发展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本人配偶王宏宇未向本人透漏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指示。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万通发展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万通发展。”

上述股票买卖涉及的相关人员王宏宇亦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石东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行为,系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万通发展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未向石东透漏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本人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石东作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指示。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2023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23日)不存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的内幕消息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二)相关机构于二级市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情况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重组买方的独立财务顾问,自查期间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况如下:

(1)创新投资总部账户

日期股票变动情况(股)买入/卖出期末持有(股)
2023/05/27-2024/06/236,347,839买入成交812,499
2023/05/27-2024/06/235,526,300卖出成交
2023/05/27-2024/06/239,100融券券源划拨划出

(2)权益投资总部账户

日期股票变动情况(股)买入/卖出期末持有(股)
2023/05/27-2024/06/2345,200买入成交0
2023/05/27-2024/06/2345,200卖出成交

(3)证券金融总部转融账户

日期股票变动情况(股)买入/卖出期末持有(股)
2023/05/27-2024/06/2329,700偿还融券负债35,600
2023/05/27-2024/06/2315,400收转融通证券本券
2023/05/27-2024/06/2315,900还转融通证券本券
2023/05/27-2024/06/237,500融券借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6个月至《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的前一日(即2023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23日),本企业买卖万通发展股票是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日常市场化行为,未违反相关规定。本企业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消息不当流通。本企业不曾以任何方式将万通发展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综上所述,本企业买卖万通发展股票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企业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况如下:

(1)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交易情况

日期股份变动情况(股)买入/卖出核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2023/05/27-2024/06/23112,501,776买入成交1,306,585
2023/05/27-2024/06/23111,227,217卖出成交
2023/05/27-2024/06/232,338,300申购赎回股份减少
2023/05/27-2024/06/231,158,600申购赎回股份增加
2023/05/27-2024/06/23158,900融券券源划拨划出
2023/05/27-2024/06/2368,800融券券源划拨划入
2023/05/27-2024/06/2382,500出借人证券出借
2023/05/27-2024/06/23103,400证金公司归还出借人证券
2023/05/27-2024/06/2386,800股份存入
2023/05/27-2024/06/2386,800股份取出

(2)融资融券专用账户交易情况

日期股份变动情况(股)买入/卖出核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2023/05/27-2024/06/23457,600融券卖出股份融出23,600
2023/05/27-2024/06/23356,600买券还券划入
2023/05/27-2024/06/233,400现券还券划入
2023/05/27-2024/06/23158,900融券券源划拨划入
2023/05/27-2024/06/2368,800融券券源划拨划出
2023/05/27-2024/06/23138,800转融券借入
2023/05/27-2024/06/23107,700证券公司归还转融券证券

(3)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账户交易情况

日期股份变动情况(股)买入/卖出核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2023/05/27-2024/06/23449,500买入0
日期股份变动情况(股)买入/卖出核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2023/05/27-2024/06/23471,900卖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6个月至《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的前一日(即2023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23日),上述买卖为本企业行为,未违反相关规定。本企业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消息不当流通。本企业不曾以任何方式将万通发展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综上所述,本企业买卖万通发展股票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企业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综上所述,基于本次交易的自查主体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自查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上述自查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人员访谈记录、承诺函,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律师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自查主体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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