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办法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的全资和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五条 舆情管理的原则:
(一)积极监测、及时报告。全员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对发现
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第一时间上报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迟报、谎报、漏报。
(二)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收到舆情线索后,应快速制定相应的危机应对和处理方案。
(三)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始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合规的前提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四)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五)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品牌运营组(以下简称品牌运营部门)是公司舆情管理的牵头执行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牵头组织公司舆情监测工作,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
(二)协调相关部门按舆情工作组确定的处理方案落实舆情处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舆情信息的跟踪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跟踪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影响,研判和评估风险,并根据要求上报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相关舆情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作为舆情信息工作的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监测、舆情处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子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品牌运营部门;对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舆情信息,品牌运营部门应同步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 公司品牌运营部门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重大舆情。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品牌运营部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品牌运营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3.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 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舆情危机恢复管理,对舆情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
结经验,不断提升舆情应对能力。
第四章 违规追责第十四条 公司有权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形,追究相关人员的违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舆情管理措施,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舆情事件的;
(二)不履行舆情事件管理职责的,或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处理舆情事件预警信息、未研判舆情级别,启动应急预案的;
(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舆情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要求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保密义务。对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等损害公司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办法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品牌运营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