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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本制度内容实施的有效性,以此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士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如两种文本发生歧义,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范围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 上述(一)-(五)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五)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间相关财务数据;
(七)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及其他公告。临时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按《股票上市规则》要求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
5、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6、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8、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9、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3、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4、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5、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6、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7、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8、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9、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0、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1、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2、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三)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四)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 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战略发展、经营。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内容的编制、审议、披露流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提交董事会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 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 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披露。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履行下列程序:
(一) 当公司及分、子公司发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三) 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完成披露工作;涉及《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四) 无需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披露事项,经董事长同意,由董事会秘书先行披露后报告董事及相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节 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投资管理部对公司重大财务、投资项目、资产重组等涉及临时报告中所称重大事件信息,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管理层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管理层人员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管理层人员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分、子公司总经理为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相关信息与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遵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分、子公司总经理、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分、子公司的总经理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总部各部门或分、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六条 董事、董事会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的编制与披露;
(三) 董事会秘书应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监事、监事会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 监事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负责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资料的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积极配合,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节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以及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委托公司党委/公司办公室负责上述文件的分类专卷存档、保管及借阅登记工作,上述文件的借阅或调用应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和保管。第四十六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五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一) 日常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安排;
(三) 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四十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十九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事宜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分、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列所有重大信息在其依法公开披露前均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均为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四条 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重大事件报告等相关文件时,公司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存相关文件及参考资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公司负责信息披露材料准备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保密原则。直接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十五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
第五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违规责任的追究措施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整改,造成企业经营投资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没有造成企业经营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参照公司《审计整改及约谈管理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构成违规违纪的,依规依纪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批。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