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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洲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4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陈明盛、蓝能旺、刘材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6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明盛、蓝能旺、刘材文:

经查,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洲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龙洲股份控股子公司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停工停产,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龙洲股份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陈明盛作为公司董事长、蓝能旺作为公司总裁、刘材文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明盛、蓝能旺、刘材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对相关错误及时进行更正,充分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福建证监局的监管要求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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