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4-052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1,323,206份期权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程序
公司于2020年10月制定并实施《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或《期权激励方案》),合计向117名激励对象授予46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9.70元/股,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6日,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作废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0年。
2020年10月1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定〈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0年10月10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定〈深
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020年10月26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定〈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2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部分员工股票期权的议案》,因7名员工个人情况,经该等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董事会同意公司取消授予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中该等员工的合计22.63万份股票期权。
2022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行权有94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本次实际行权人数共计94人,其中7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行权数量157,134份,对于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实际新增人民币普通股(A股)1,224,730股,每股
29.7元,共收到股权资金36,374,481.00元,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1,224,730元,对应资本溢价人民币35,149,751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变更后,公司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4,334,730元,累计股本为人民币414,334,730元。本次行权新增股份已于2022年10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2023年4月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行权有94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本次实际行权人数共计93人。在符合行权条件的94名激励对象中,其中5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部分行权数量7.0637万份股票期权、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全部行权数量0.8333万份股票期权,对于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
注销。本次实际行权数量为130.2894万份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9.70元,共收到股权激励款项38,695,951.80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302,894.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37,393,057.80元。本次行权新增股份已于2023年5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二)历次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项目 | 授予日期 | 行权价格 | 授予 数量 | 授予 人数 | 授予后剩余数量 |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 | 2020年10月26日 | 29.70元/股 | 4,600,000份 | 117人 | 0份 |
(三)行权数量和行权人数的调整情况
2022年9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部分员工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经与公司协商一致,公司取消授予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中该等员工的合计22.63万份股票期权。2022年9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因1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注销该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22.81万份。2024年8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因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注销该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5.8666万份。
综上,公司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为88人,其已获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96.96万份。
(四)各期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2022年9月26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行权有94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本次实际行权人数共计94人,其中7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行权数量157,134份,对于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实际新增人民币普通股(A股)1,224,730股,每股29.7元,共收到股权资金36,374,481.00元,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1,224,730元,对应资本溢价人民币35,149,751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变更后,公司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4,334,730元,累计股本为人民币414,334,730元。本次行权新增股份已于2022年10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2023年4月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行权有94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本次实际行权人数共计93人。其中5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部分行权数量7.0637万份股票期权、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全部行权数量0.8333万份股票期权,对于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本次实际行权数量为130.2894万份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9.70元,共收到股权激励款项38,695,951.80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302,894.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37,393,057.80元。本次行权新增股份已于2023年5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说明
(一)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4年8月2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牟峰、徐讯、余德健、朱岩梅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认为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并授权公司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行权的各项具体事宜。
(二)本次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行权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等待期为自授予日起36个月,且公司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6日,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等待期已于2023年10月26日届满。
关于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如下:
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条件 |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
1.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 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本项行权条件 |
2.激励对象个人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不再符合本方案项下“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规定的条件; (2)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或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给公司造成严重消极影响,受到公司纪律处分; (3)《劳动合同法》规定或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 截至目前,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本项行权条件。 |
3.公司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 公司已于2022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
4.公司业绩要求:以公司2019年收入为基数,2022年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 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较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287.68%,满足该项行权条件。 |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S)、良好(A)、中等(B)、较差(C)和不符合岗位要求(D)五个档次,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S)、良好(A)、中等(B),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比例确定各期可行权比例,非可行权部分作废或注销。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较差(C)、不符合岗位要求(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额度,股票期权作废或注销。 | 本次有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该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5.8666万份将由公司注销。 其余88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均达到B(含B)以上,该部分激励对象绩效考评达标,持有的已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共计132.3206万份可予以行权。 |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8名;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为应生效股票期权数量的1/3,共计132.3206万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2%。
(三)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法
各行权期内,所有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因个人离职、绩效考核不达标等原因导致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由公司注销处理。
鉴于本次有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取消该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5.8666万份;本次可
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132.3206万份。
(四)监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发表的意见监事会认为:根据《期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88名激励对象符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通过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对象名单的审核,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上述激励对象在所持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届满起可按照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对其可行权的132.3206万份股票期权采取批量行权的方式进行行权,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期权激励方案》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拟定的本次行权的具体安排,并进一步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行权的各项具体事宜。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0年10月26日
(二)行权数量:1,323,206份
(三)行权人数:88人
(四)行权价格:29.70元/股
(五)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行权方式:批量行权
(七)行权安排: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行权期。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行权窗口期,统一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同时于行权完毕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一切相关手续。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须在公司确定的行权窗口期内行权完毕;行权窗口期届满,当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再行权或递延至下一行权期,由公司予以注销。
(八)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已获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份) | 本次可行权数量(份) | 本次可行权数量占已获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比例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 |||||
1 | 牟峰 | 董事、总经理 | 250,200 | 83,400 | 1/3 |
2 | 余德健 | 董事、总裁 | 250,200 | 83,400 | 1/3 |
3 | 徐讯 | 董事 | 125,100 | 41,700 | 1/3 |
4 | 朱岩梅 | 董事 | 125,100 | 41,700 | 1/3 |
5 | 蒋慧 | 首席运营官、核心技术人员 | 83,400 | 27,800 | 1/3 |
6 | 刘波 | 首席财务官 | 83,400 | 27,800 | 1/3 |
7 | 刘健 | 执行副总裁、核心技术人员 | 83,400 | 27,800 | 1/3 |
8 | 倪鸣 | 高级副总裁、核心技术人员 | 83,400 | 27,800 | 1/3 |
9 | 韦炜 | 董事会秘书、高级副总裁 | 83,400 | 27,800 | 1/3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其他激励对象79人 | 2,802,000 | 934,006 | 1/3 | ||
合计 | 3,969,600 | 1,323,206 | 1/3 |
(九)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公司股票的转让限制
根据《期权激励方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公司股票的转让限制如下:
1、激励对象在公司上市后因行权所获得的股票,自行权日起3年内不得减持。前述期限届满后,激励对象应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2、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审核问答》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
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后,认为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
五、行权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公告日前6个月内,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六、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2020年9月30日为计算的基准日,采用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测算期权的价值,确定对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后,公司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本次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行权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期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为《期权激励方案》确定的已获授的激励对象,该等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符合《期权激励方案》的规定;《期权激励方案》规定的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均已成就。
八、上网公告附件
1、《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