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 该等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十二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十二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其他证券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5)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具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认定的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
2、该等激励对象2022年个人层面绩效评价结果为B(含B)以上达到个人
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规定的行权条件。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除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外,其余88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规定的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