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25 证券简称:新凤鸣 公告编号:2024-095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8月2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桐乡市洲泉工业区德胜路888号公司五楼一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06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042,925,795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9.6982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庄耀中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219,563,724 | 98.6093 | 3,060,044 | 1.3743 | 36,400 | 0.0164 |
2、 议案名称: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 | |||||
A股 | 219,732,664 | 98.6852 | 2,889,144 | 1.2975 | 38,360 | 0.0173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219,732,664 | 98.6852 | 2,887,644 | 1.2968 | 39,860 | 0.0180 |
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041,975,735 | 99.9089 | 882,500 | 0.0846 | 67,560 | 0.0065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136,801,146 | 97.7866 | 3,060,044 | 2.1873 | 36,400 | 0.0261 |
2 | 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136,970,086 | 97.9073 | 2,889,144 | 2.0651 | 38,360 | 0.0276 |
3 | 关于提请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136,970,086 | 97.9073 | 2,887,644 | 2.0641 | 39,860 | 0.0286 |
4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91,769,530 | 99.5070 | 882,500 | 0.4579 | 67,560 | 0.0351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浩杰、李川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