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遵守本办法,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监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账户名称与证件号码相同的账户的持股将被合并计算。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监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监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监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3个月;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公司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实施股份回购期间内;
(九)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减持并在该期限内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期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监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一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监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监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监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监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以前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
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十九条 公司董监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本办法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公司董监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监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的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监高因离婚拟分配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监高,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监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监高的,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并予以披露。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处罚处分外,公司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日后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