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7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泰新材”)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公司目前超募项目的实施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对部分超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上述事项审批权限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41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3,333,3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16,332,694.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8,263,660.67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88,069,033.33元,其中超募资金为人民币 2,188,069,033.3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6月14日划付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6月14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006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
实施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的议案》及《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实施项目的议案》,将原拟投入“华荣化工智能化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变更投入实施“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新增募投项目“宁德华荣年产4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自贡华荣年产3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和回收2,000吨溶剂项目”以及“衢州瑞泰年产3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2022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1 | 波兰华荣新建Prusice4万吨/年锂离子动力电池电解液项目 | 48,383.93 | 39,326.39 | 39,326.39 |
2 | 宁德华荣年产8万吨新材料项目 | 31,309.32 | 31,309.32 | 31,309.32 |
3 | 华荣化工新建实验楼和现有环保设施提升项目 | 10,000.00 | 8,893.43 | 8,893.43 |
4 | 华荣化工智能化改造项目 | 5,000.00 | 5,000.00 | - |
5 | 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 | 60,000.00 | - | 5,000.00 |
6 | 补充流动资金 | 35,470.86 | 35,470.86 | 35,470.86 |
7 | 宁德华荣年产4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 | 153,798.00 | 65,000.00 | 65,000.00 |
8 | 自贡华荣年产3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和回收2,000吨溶剂项目 | 151,050.00 | 53,000.00 | 53,000.00 |
9 | 衢州瑞泰年产3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 | 151,030.00 | 25,000.00 | 25,000.00 |
小计 | 646,042.11 | 263,000.00 | 263,000.00 |
三、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说明
(一)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情况
基于当前超募项目的实际投资进度,结合项目建设内容,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延长部分超募项目的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具体调整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前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 | 调整后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 |
1 | 宁德华荣年产4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8年06月30日 |
2 | 自贡华荣年产3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和回收2,000吨溶剂项目 | 2024年09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二)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原因说明
上述超募项目是公司基于行业发展趋势、业务发展需要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等因素所确定,已在前期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本次延期的主要原因如下:
1、宁德华荣年产4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
宁德华荣于2023年3月竞得福鼎市店下龙安片区面积为120,985平方米的D-43、D-67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目前该宗地尚不具备交地和开发条件,预计将延期至2025年交付;另结合锂离子电池材料市场形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决定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8年6月30日。后续公司将根据土地交付情况,锂离子电池材料市场发展趋势及实际经营情况,动态调整项目建设进程。
2、自贡华荣年产3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和回收2,000吨溶剂项目
2022年项目启动以来,公司严格把控项目整体质量,依法依规逐步推进。该募投项目规模较大、周期较长、环节众多,涉及到较多不可控因素,使得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与原计划进度存在一定差异。现公司结合该募投项目的实际推进情况和近期市场的总体形势,决定将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
四、本次部分超募项目继续实施的重新论证情况
由于出让方尚在平整土地、交付时间推后,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对宁德华荣年产4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重新论证,认为该超募项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项目继续实施仍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随着全球能源结构的转型与绿色发展的持续推进,锂离子电池材料产业(以下简称“锂电产业”)已成为新能源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相关政策的带动、下游新能源汽车行业的持续发展、储能电池市场的逐渐打开以及消费电池市场的复苏,再加上电动船舶、低空经济等产业的发展,锂电产业的市场需求预计将继续保持平稳增长。从长远战略规划和产能布局角度考虑,公司需要把握锂电产业未来发展期,努力巩固和提升在锂电材料领域的行业地位。该项目的实施地点贴近下游客户,便于及时、便捷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此外,通过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综上,经过重新论证,公司认为上述超募项目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将继续实施该募投项目并对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本次项目延期对该募投项目的预计收益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超募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项目的延期仅涉及募投项目进度的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也将加强对项目进度的监督,使项目按新的计划进行,实现公司与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六、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超募项目目前的实施进度,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部分超募项目进行延期。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议案》,认为本次对部分超募项目进行延期是公司根据超募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进行的谨慎决定和必要调整,充分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表决程序;超募项目的延期仅涉及建设进度的变化,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内容及投资总额等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超募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