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经2024年8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
行必要说明。当委员辞职导致出现不符相关规定的情况时,该委员的辞职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战略与ESG工作小组,负责推进 ESG 相关工作、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战略与ESG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小组成员,其中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经营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及ESG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应当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活动中,持续加强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促进自身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ESG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战略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战略与ESG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需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主持。当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或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门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