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8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宁波南部滨海新区金海中路168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剑平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润禾材料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1,100,0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7,720,867股的63.497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9,923,1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76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76,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15%。
2、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04,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29%。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两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出席会议且与该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因此本议案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为1,156,650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7,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093%;反对12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40%;弃权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7,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1093%;反对12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9540%;弃权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36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博律师、苏成子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