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12日发出,本次董事会于2024年8月22日在成都市双流西航港经开区双华路三段58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梁熹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董事会全体成员全面了解并认真审核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认为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德阳华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
民币11,000万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的短期理财产品或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该决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计提减值准备和资产转销的议案》;
公司2024年半年度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共计8,710,740.07元,转销各项减值准备共计9,858,498.50元。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的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由公司注销,公司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合计29.80万份。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刘毅先生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他6位非关联董事参与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的行权条件;本次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92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刘毅先生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他6
位非关联董事参与对本议案的表决。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2024年6月20日实施完成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故董事会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刘毅先生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他6位非关联董事参与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能够如实反映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相关制度等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