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长青科技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54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50.00 万股,发行价格18.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5,136.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57,406.48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 年5月17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30Z0122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募集资金投资 |
1 | 复合材料产能扩建项目 | 26,222.81 | 26,222.81 |
2 |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5,272.87 | 15,272.87 |
3 | 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 | 6,102.90 | 6,102.90 |
4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5,000.00 | 5,000.00 |
合计 | 52,598.58 | 52,598.58 |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情况
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6,102.90 万元。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拟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青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青聚”) 为“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增加实施主体后,“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公司和深圳青聚,募集资金用途、项目建设内容保持不变。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要求,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实施主体深圳青聚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近期将与深圳青聚、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增加实施主体后,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将所需募集资金划转至对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新增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项。
本次增加实施主体的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深圳青聚科技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成立日期 | 2024年8月5日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周银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DW5FLA3J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066号深创投广场3907 |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汽车零部件研发;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高铁设备、配件制造;高铁设备、配件销售;轨道交通绿色复合材 |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原因及影响
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 增加全资子公司深圳青聚为实施主体是基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经核查,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的实施,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增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青聚为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之一,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深圳青聚。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的实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增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青
聚为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之一,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深圳青聚。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 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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