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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北农: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3

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的鉴证报告

索引页码
鉴证报告1-2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3-6

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的鉴证报告

XYZH/2024CDAA4F0105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北农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止日为2024年8月15日的《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专项鉴证。

一、管理层对专项说明的责任

大北农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专项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大北农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一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大北农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相关内容进行了专项鉴证,实施了包括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在此基础上依据所取得的资料做出职业判断。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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