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8 证券简称:ST汇金 公告编号:2024-079号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毛世权先生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21日(星期三)下午14:00开始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209号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号楼3层大会议室。
(六)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6人,代表股份17,09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12%。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计216人,代表股份17,09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12%。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表决情况:
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数11,4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09%。其中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数
11,4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0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5人,代表股份5,66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0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审议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石家庄汇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694%;反对1,2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79%;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8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694%;反对1,2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79%;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8%。
2、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石家庄汇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被动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699%;反对1,0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23%;弃权2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7%。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8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699%;反对1,0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23%;弃权2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7%。
3、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6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867%;反对1,0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67%;弃权9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96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867%;反对1,0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67%;弃权9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5%。
4、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债务代偿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591%;反对1,0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03%;弃权1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9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591%;反对1,0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03%;弃权1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委派何佳律师、马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