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真实、完整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预算及成本管理体系,健全预测、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等管理基础工作;筹集和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高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真实、完整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
第三条 公司开展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公司财务管理应当符合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与战略目标一致原则。公司财务管理应紧紧围绕公司发展战略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目标提供财务支持和保障。
(三)全面性原则。公司财务管理应贯彻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各种与财务活动有关的业务和事项。
(四)控制财务风险原则。公司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科学防范和控制。
(五)适应性原则。公司财务管理应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等相适应,并随着公司内外部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六)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财务管理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各子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并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适合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公司财务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置专门的财务部门—财务管理部,具体负责公司会计核算、筹融资、资金运营、财务筹划、综合统计等财务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财务管理和会计内控制度,监督财务收支,加强资金、预算、成本费用等财务管理,确保公司财务规范、安全、高效、经济运作;
(二)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编制财务规划,组织做好公司经营预测,财务预、决算管理,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三)负责公司资金筹措管理,做好集团范围内的筹融资管理,关注外部资金市场动态,结合公司资金需求,为公司融资提供决策支持建议;指导集团各子公司做好债务风险
管理;
(四)负责对公司各类资金信用活动、大额投资和基本建设等重大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做好资金风险预警和防范;
(五)负责公司日常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财会监督和分析管理,编报各类财务报表与财务分析报告;负责组织公司年报审计和清产核资审计等工作;并指导和规范公司各子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六)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对外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相关信息;
(七)参与公司财务筹划、合同签订、采购、项目决算管理,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财务意见;
(八)公司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六条 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通过参加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途径,加强在职人员后续学习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三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管理
第八条 公司会计政策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在会计确认、计量、报告中所采取的原则、 基础和处理方法;会计估计是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一)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
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子公司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同一经济事项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与公司保持一致。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由于经济环境、客观情况的改变,公司原有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恰当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的。
(三)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四)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五)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六)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1.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2.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3.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第九条 会计估计变更
(一)如公司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做会计估计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二)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公司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三)公司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并按不同的方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第十条 会计差错更正
(一)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
(二)不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不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
(三)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公司应当在其发现当期的
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四)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采用未来适用法。
(五)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下列信息:
1.前期差错的性质;2.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3.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重要会计估计的,由财务管理部提出意见,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并经公司经营班子同意,报董事会审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应当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三)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第十二条 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一节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库存现金的管理
(一)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超出范围的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二)每日的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2万元,超过部分应及时解交银行。
(三)不得用白条抵库,不得截留、坐支现金,不得设置小金库。
(四)每月末由出纳盘点,会计人员进行监盘,形成现金盘点表,以保证账款相符。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检查。
第十四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公司银行账户的设立和使用。根据公司《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银行相关规定,经审批核准后执行。
(二)银行印鉴章的保管必须按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印信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分工,分别保管。
(三)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银行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以保证各种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并灵活运用各种结算方式,达到节约资金,降低资金成本的目的。
(四)月末,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出纳以
外的其他财务人员,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未达款项,应查明原因督促有关经办人员及时处理。如果经过调整仍然不相符的,应及时向财务管理部分管领导汇报并尽快查明原因,再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五)出纳员应对银行定期存单和应收票据妥善保管并设立台账。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或指定的稽核人员应不定期对银行定期存单和应收票据进行盘点。
(六)其他货币资金由财务管理部根据需要设置明细账和相应的台账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
(一)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具体按《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节 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年编制资金预算报告,纳入年度全面预算管理,并且应对各资金项目预算金额的具体内容及测算依据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 各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将《资金月度计划表》报送公司财务管理部。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期间,不得对资金预算随意调整,确实有特殊原因需调整预算的,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筹融资管理第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与各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的合作,努力提升公司的信誉度和美誉度,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做强做实融资平台。通过银行信贷、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债券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部要定期编制资金平衡计划和资金快报,做好资金的筹集、投放的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优化负债结构,控制和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要根据年度财务预算和资金平衡计划,制定科学的筹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筹资方案需经报批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根据批准的筹资方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筹集资金。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要加强债务偿还管理,对偿还本息作出合理安排。按照筹资方案或合同约定的本金、利率、期限、汇率及币种,准确计算应付利息,与债权人核对无误后按期支付。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对与筹资业务有关文件和凭证进行定期核对和检查,确保筹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要准确、及时地做好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的核算工作。应分别将相应的单位和个人设立明细账户,反
映债权、债务的存在和呆账、坏账情况,并及时催收货款或清偿欠款。
第二十四条 应收款项的核算与管理
(一)应收票据的日常管理,应收票据是核算公司因销售等而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具体按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二)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应收账款是核算公司因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客户)收取的款项。具体按《应收账款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三)预付账款的日常管理,预付账款包括预付工程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公司应严格按照经审批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预付出的款项,由经办人全面负责,及时与财务管理部办理结算。如果超过一个月不与财务管理部核对,又不及时结算的,财务管理部有权拒绝再办理其新的预付款业务。
(四)其他应收款的日常管理,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置“备用金”科目的拨出备用金,应收的各项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以及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而按规定转入的预付账款等。对经常因公出差人员应设立个人明细账,借款严格控制。
(五)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按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存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
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二十六条 取得存货的计量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一)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二)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包括各项间接费用)。
(三)其他成本指除采购成本和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发出存货的计量
公司通常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
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二十九条 期末存货的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一)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二)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按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购置价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公司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购买的价值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第十三章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第十三章 借款费用”中的相关规定确定。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四)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公司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租赁”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确定。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七)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
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九)公司购置计算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与所购置的计算机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十)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一)公司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按照合理的方式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二)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三)公司应当按照合理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年限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对科研仪器和设备以及特殊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类别 | 折旧方法 | 折旧年限(年) | 残值率(%) |
房屋及建筑物 | 年限平均法 | 8-35 | 5 |
通用设备
通用设备 | 年限平均法 | 5 | 5 |
专用设备 | 年限平均法 | 5-25 | 5 |
运输工具 | 年限平均法 | 5-8 | 5 |
其他设备 | 年限平均法 | 5 | 5 |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公司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子公司上述调整应当报经公司批准。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四)公司对固定资产应当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告有关部门,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按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制度》执行,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或毁
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计划处置的固定资产应予终止确认,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并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章 在建工程管理第三十五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等。
第三十六条 在建工程的成本计量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在建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坏的,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减去残料价值以及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完工后发生的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上述事项涉及增值税的,应结转相应的增值税额。
第三十七条 在建工程的结转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实际成本及待摊投资的总和转入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按照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但已计提的折旧不作调整。
第三十八条 在建工程的减值按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与核销管理制度》执行,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九章 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第三十九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十条 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一条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相关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
(一)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二) 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
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2.公司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模式转换
(一)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1.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3.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4.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二)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四十三条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按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制度》执行,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四十四条 投资性房地产处置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公司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等,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四十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无形项目的支出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符合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二)非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一)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存在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在内部使用具有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公司外购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支付的价款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公司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将其作为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的,应将其账面价值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确认无形资产的成本。
第五十条 公司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一)公司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如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二)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摊销起止时间为: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能够取得使用费等其他业务收入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三)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除了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或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且该市场在无形资
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的情形外,其残值应当视为零。
(四)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五)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个会计期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并按其公允价值重新确定其成本,公允价值与原账价值的差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当报经公司备案,说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原因和减值测试的相关情况。
(六)公司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不同于以前的估计,由于合同的续约或无形资产应用条件的改善,延长了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改变其摊销年限,并按照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处理。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按照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并按照使用寿命有限无形资产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七)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计至可收回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制度》执行,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
转回。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可估计的情况下,按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按包含该资产的最小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与资产组账面价值的差额来确定资产组的减值金额,并按照制度规定方式分配至各资产。
第五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
(一)公司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十一章 长期待摊费用
第五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指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含装修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及其他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支出等。
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支出入账,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
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第十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五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用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
进行设立、并购公司(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委托管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的投资活动。其中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为短期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为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
第五十六条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
第五十七条 年度终了公司应当对各投资项目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投资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全额计提该项投资的减值准备:
(一)该项投资已暂停交易,且预计今后也不可能再交易;
(二)被投资方已资不抵债,并且预计今后不会出现盈利;
(三)被投资方已经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四)被投资方从事产业的生产技术或竞争者数量等
发生变化,其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严重恶化,并且在短时间内难以恢复;
(五)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重大亏损,并且在短时间内难以恢复;
(六)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际上已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
第十三章 借款费用管理
第五十八条 借款费用是指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第六十条 借款费用的计量
(一)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二)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
息。如果按照合同利率和实际利率计算的每期利息费用相差不大的,可以按照合同利率计算确定每期借款利息。
(三)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四)资本化期间,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应当将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五)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财务
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七)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章 职工薪酬管理
第六十一条 分类
职工薪酬,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公司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公司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带薪缺勤,是指公司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
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
离职后福利,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
辞退福利,是指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期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和相关资产成本。
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的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第六十四条 非货币性福利的计量
(一)公司以其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
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二)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资产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三)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第六十五条 公司计提职工薪酬,税收允许扣除的职工薪酬标准与公司预计金额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章 收入、成本费用管理
第一节 收入管理
第六十六条 收入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六十七条 收入的确认
(一)当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二)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三)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第六十八条 收入的计量
(一)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
(二)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三)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四)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第六十九条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一)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二)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预收款项无须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三)企业在合同开始(或接近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的无须退回的初始费应当计入交易价格。
第二节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七十条 成本指公司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热电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是蒸汽、电力、压缩空气等生产成本。热电企业的生产成本是指企业在蒸汽、电力、压缩空气等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资源耗费。商品流通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所购商品的成本。
成本管理的原则:
(一)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成本核算和管理体制。成本管理是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公司的总体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成本指标,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进行分解、落实和考核。
(二)以公司经营总目标为依据确定目标成本指标。
(三)加强成本开支的事前控制,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工序、各个环节以信息化平台对成本形成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公司总目标的实现。
(四)公司应根据成本开支范围和公司成本核算和管理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核算成本,不得弄虚作假,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计划成本、定额成本等代替实际成本,也不得在月度、季度或年度间人为地调节或平衡成本。
第七十一条 建立健全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公司根据成本核算与管理的要求,制定先进、合理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辅助材料等消耗定额及费用定额;配置完备的计量检测设施和制定严格的计量检测制度,各种财产物资的进出必须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对财产物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盘点清查,不断完善各项原始记录,健全物资的收、发、存管理制度。
(二)公司在成本核算中,要按照公司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正确划分本期与下期、在产品与产成品以及各品种之间的成本界线,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产品成本,不得以待摊、预提、在产品等方式,调节产品成本。
(三)成本核算应当与统计核算、业务核算相结合,除计算金额外,凡能计算数量的项目,必须同时计算其数量。数量的核算必须与业务部门的统计数字相一致。
第七十二条 成本核算对象及核算方法
正确划分成本开支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列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必须全部列入,不得延期结转;应由以后负担的成本费用,不得提前计入当期。
(一)公司按照对外销售、转让产品以及公司内部结转中间体及自制半成品确定成本计算对象。
(二)公司成本核算采用一级核算模式,即针对不同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原材料、人工、动力、制造费用等一次性归集和确认完毕,并按实际价格体系计算产品成本。
(三)根据公司生产工艺特点,成本核算采用品种法。
1.公司的成本、费用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耗费。其中,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动力费用和制造费用构成产品的制造成本。
2.成本、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计入成本,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按成本计算对象计入成本,制造费用等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按共耗费用归集,并按一定的分配方法计入相应成本对象。
3.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成本费用(如银行借款利息支出等);凡已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四)商品销售企业购进存货应当按照购进成本(含运输费用)进行初始计量,发生的销售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三条 期间费用是指公司管理机构、销售机构组
织发生的不能直接归入产品成本,而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第七十四条 销售费用是指销售产品、商品时发生的广告费、展览费、样品费以及销售机构的人员薪酬、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邮寄费、会议费、书刊费、信息费等。
第七十五条 管理费用是指公司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项目包括:
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福利费、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独生子女费及劳动保护费等。
折旧费:指管理部门使用固定资产(含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计提的折旧额。
修理费:指管理部门使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的修理费。
财产保险费:指支付的财产保险费。
办公费:指管理部门办公用品、水电费、通信费、资料费、宣传费、邮递费、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协会会费、物业管理费等。
差旅费:指管理人员发生的各种差旅费及补助、市内交通费等。
汽车使用费:指管理部门使用车辆的修理费、油料费、过路过桥费等。
无形资产摊销:指按会计政策确定的摊销年限,摊销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软件等。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指按公司会计政策确定的摊销年限,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如租赁房产装修费等)。
存货盘亏、毁损、报废(减:盘盈):指进行存货清查盘点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由于管理原因而发生的毁损、报废损失。
业务招待费:指为开展经营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会议费:指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支出。
董事会费: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独立董事费用。
咨询服务费:指公司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类费用,包括法律咨询(含诉讼)、审计、评估、社会责任报告、招聘咨询等。
信息服务费:指公司软件正版化费用、宽带使用费、技术支持、应用开发等信息化相关费用。
招投标费用:指公司开展招投标相关业务支出。
科研及课题经费:指公司研发过程中费用化研发支出费用。
其他:不包括在以上项目中的其他各项管理费用支出。
第七十六条 财务费用是指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经营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减存款利息收入)、汇兑损益、金融机构手续费及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七十七条 期间费用的管理控制:
(一)期间费用纳入全面预算管理,根据各公司管理的
特点及预算控制的要求,核定公司的年度费用预算,并分解落实到各费用责任单位,纳入考核。
(二)公司费用的控制实行预算管理,在费用预算内,按公司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执行;因经营需要必须开支的非预算内的费用,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确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六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七十八条 实收资本(股本)
公司收到投资者出资应当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实收资本(股本)。
(一)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公司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投资款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二)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三)投资者投入的外币,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与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四)中外合作经营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已归还的投资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实收资本的减项单独反映。
(五)公司实收资本(或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1.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批准增资的;
2.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
(六)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增加股本,减少未分配利润。
(七)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应依次冲减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
(八)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七十九条 资本公积
(一)公司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计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科目。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应当冲减发行溢价。
(二)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科目,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三)公司经股东会批准,可以用资本公积中的资本(股本)溢价部分转增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八十条 盈余公积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盈余公积。公司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存在未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述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经董事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剩余税后利润才可以向股东分配。
(四)公司的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法定盈余公积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八十一条 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反映公司历年来累计利润未分配的余额或累计亏损额。
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末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经年度股东会决议,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按当期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10%提取,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二)支付优先股股利。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支付普通股股利)。
(五)转作实收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第十七章 政府补助
第八十二条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八十三条 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
(一)政府补助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2.公司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三)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四)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五)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六)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的,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七)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2.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3.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章 财务报告
第八十四条 财务报表需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 反映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财务报告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和对外提供。
第八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其中中期财务报告又分为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
务报告。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财务情况说明书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 合并财务报表公司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各子公司的月度财务报表每月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需求编制合并报表。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主管)须对数据负责,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各子公司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不允许随意调整和修改。
第八十七条 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年度终了,编制完成年度财务报告,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按照有关规定随公司年度报告公开披露。同时,公司应及时编制完成各类中期财务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披露。
第八十八条 财务报告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随同财务报告一并提供。同时,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及时整理归档,由财务管理部妥善保存。
第八十九条 财务报告的分析和利用
(一)公司将定期分析企业的资产分布、负债水平和所有者权益结构;分析企业净资产的增减变化,了解和掌握企业规模和净资产的不断变化过程。
(二)公司将定期分析各项收入、费用的构成及其增减变动情况,通过销售毛利、因素变动等指标,分析企业的经营
情况,了解和掌握当期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和未来发展趋势。
(三)公司将定期分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运转情况,重点关注现金流量能否保证生产经营过程的正常运行,防止现金短缺或闲置。
(四) 公司定期的财务分析应当形成分析报告,构成内部报告的组成部分。财务分析报告结果应当及时传递给公司内部管理层级,充分发挥财务报告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杭州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杭热电集司[2015]3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