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结果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已判决,维持原判,公司胜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3、涉案的金额:不高于49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终审判决驳回了对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对公司损益不构成影响。
近日,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为智能”)接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第三中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京03民终8184号),北京第三中院判决驳回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集团”)对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诉讼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进展
公司于2022年8月4日、2024年1月23日、2024年2月20日分别披露了公司与恒天集团关于恒天集团与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2)、《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根据《民事判决书》引述,恒天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286,750.4元由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事项及已披露的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相关进展。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依据终审判决结果,公司无需承担责任。案件对公司损益不构成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4)京03民终8184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