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2015年2月9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8月20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其衍生品种)及其变动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与前述规则合称“适用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另有所述外,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得通过化名、借他人名义等任何方式或者安排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规避适用规范及本规定。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得从事适用规范禁止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向他人泄露相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份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秉持主动自律的原则处理其父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买卖本公司股份事宜。
第三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四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严格
遵守适用规范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以及本人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并应当按照适用规范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就发现的有关违反适用规范的情形及时向本公司境内证券监管机关报告。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告知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董事会秘书应当主动做好规则提示。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自接到通知次日起5个交易日内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有关买卖计划是否可能违反适用规范和/或相关人士所作的承诺,据此形成是否同意相关人士买卖计划的明确意见并书面答复相关人士。
相关人士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签发的同意或不同意买卖计划的确认书之前,不得进行有关本公司股份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A股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经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事先书面确认,并通过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适用规范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减持时间
区间应符合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
(三)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一条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本规定第七条涉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董事会秘书减持进展情况、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等,并通过本公司同步披露。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A股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本公司披露,不适用本规定第七条。书面通知及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
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股票质押、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违约处置等导致减持A股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规定对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的具体规定。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认购或者申购ETF等导致减持本公司A股股份的,参照适用本规定对于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因按照规定赠与导致减持A股股份的,参照适用本规定对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A股股份的规定。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 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适用规范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 本公司可能触及适用规范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 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本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本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 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九) 适用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或按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要求公告前的限期(香港规定年度业绩公告前60天内,其他定期业绩公告前30天内),以较严者为准;
(二) 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参与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所规定的须予公布的交易或涉及任何股价敏感资料的任何洽谈或协议,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自其知悉或参与该等事项起,直至有关资料已根据上市地的监管规定作出适当披露为止;
(五)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拥有本公司未经公布的
股价敏感资料或尚未办妥申报及批准程序前;
(六) 适用规范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适用规范的规定,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A股股份,
亦不得开展以本公司A股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A股股份在适用规
范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A股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本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A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A股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
日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的A股股份的数量。
第十七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的A股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A股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的A股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A股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的A股股份数量。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A
股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的A股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A股股份的,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本公司披露相关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
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A股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适用规范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适用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息申报管理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
司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和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
职工民主选举方式)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离任后2个交易
日内;
(四) 适用规范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委托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A股和/或H股股份发
生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买入或卖出所致)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申报下列信息: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
格;
(三) 本次股份变动前的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 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适用规范要求的其他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申报后1个交易日内,按照适用规范的要求分别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完成有关权益变动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适用规范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
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并同意由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依据本规定履行相
关申报义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可以在适用规范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本公司内部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由本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