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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重工: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1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4-064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大连重工股票代码002204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陆朝昌李慧
办公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
电话0411-868521870411-86852802
电子信箱dlzg002204@dhidcw.comdlzg002204@dhidcw.com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本报告期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7,005,769,656.756,227,186,413.0712.5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274,127,588.78222,968,313.5322.9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232,228,302.63141,116,737.0764.5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20,102,546.68-228,353,803.8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4270.115423.6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4270.115423.6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89%3.30%0.59%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25,075,657,464.2224,283,008,913.283.2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7,111,408,692.566,978,281,153.031.91%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76,015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0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大连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62.18%1,200,880,7580质押230,000,000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0.93%17,914,0600不适用0
#杨群星境内自然人0.22%4,175,5000不适用0
李东陆境内自然人0.21%4,000,1000不适用0
#于鑫境内自然人0.19%3,677,9000不适用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他0.18%3,477,1000不适用0
#潘华东境内自然人0.16%3,171,9000不适用0
#罗柏荣境内自然人0.14%2,755,5000不适用0
李东鑫境内自然人0.14%2,645,0000不适用0
顾才利境内自然人0.14%2,633,3000不适用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未知股东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属于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公司前10名股东中,股东杨群星通过信用账户持有418,700股公司股份;股东于鑫通过信用账户持有2,840,200股公司股份;股东潘华东通过信用账户持有3,087,900股公司股份;股东罗柏荣通过信用账户持有2,635,400股公司股份。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报告期公司主要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0.06亿元,同比增长12.50%;实现利润总额3.24亿元,同比增长27.9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4亿元,同比增长22.94%;基本每股收益为0.1427元/股?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250.76亿元,较年初增长3.2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71.11亿元,较年初增长1.9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3.68元/股。

2.报告期重要事项说明

(1)公司于2023年8月收到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3]大仲字第761号《答辩通知书》及大连聚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增地产”)作为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文书,聚增地产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在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对公司提起仲裁申请,涉案金额合计约15,751,416元。公司代理律师于2024年1月16日收到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3]大仲字第76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为:1.被申请人大连重工向申请人聚增地产返还交易保证金1,970,700元;2.驳回申请人聚增地产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费101,86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聚增地产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已于2024年1月22日,将实际收取的13,236,700元交易保证金向聚增地产返还了1,970,700元,剩余11,266,000元为公司收取的违约金并计入营业外收入。公司于2024年3月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2024)辽02民特37号传票及聚增地产作为申请人提交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等相关文件,聚增地产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上述诉讼案件于2024年3月7日开庭审理后,公司代理律师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辽02民特3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裁定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聚增地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大连聚增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大连聚增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2日、2024年1月18日、2024年3月6日、2024年3月20日披露的《关于挂牌转让大重宾馆资产进展暨涉及仲裁的首次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关于大重宾馆资产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007)、《关于聚增地产向法院申请撤销大重宾馆资产仲裁裁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关于聚增地产向法院申请撤销大重宾馆资产仲裁裁决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2)公司于2024年4月接到控股股东大连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装备集团”)送达的《通知》。2009年6月,韩国集装箱码头工团(后因解散,由丽水光阳湾港湾公社继承其诉讼权利,以下简称“丽水港湾公社”)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大韩通运株式会社(后被韩国CJ集团收购,以下简称“CJ公司”)作为第一被告、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大连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作为第二被告,起诉至韩国光州地方法院顺天支院,并于2010年10月将索赔金额确定为8,894,200,291韩元(约合人民币4,696万元)。本案涉及韩国诉讼程序为三审制,2022年7月韩国法院下达三审终审判决,维持发回重审的判决结果。最终主要判决(即2016乙874号民事判决)结果为:①被告重工装备集团向原告支付4,911,705,408韩元(约合人民币2,593万元)以及对于其中4,909,549,882韩元(约合人民币2,952万元)自2007年11月14日至2017年3月24日为止按年5%计息,从次日起按年20%计息。②被告CJ公司对上述4,911,705,408韩元赔偿责任及相关罚息的约70%,即对3,404,456,446韩元(约合人民币1,798万元)及罚息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2024年4月,重工装备集团接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市中院”)通知,大连市中院已收到丽水港湾公社提交的承认与执行《申请书》,并就该事项暂定于2024年5月23日进行开庭审理/询问。《申请书》请求事项为:申请承认并执行韩国光州高等法院作出的2016乙874号民事判决。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涉外诉讼执行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3)经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进行增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8日披露的《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本次增资完成后,成套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至15,000万元。成套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收到了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西市监)登字[2024]第0017718467号《登记通知书》和换发的《营业执照》,其已完成了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7)。

(4)经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大连大重齿轮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暂定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8日披露的《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上述全资子公司于2024年6月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了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甘市监)登字[2024]第2024003100号《登记通知书》和《营业执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5)经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其全资子公司唐山曹妃甸华锐重工机电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妃甸公司”)增资2,000万元,用于曹妃甸公司偿还对安装公司的欠款,以降低曹妃甸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8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本次增资完成后,曹妃甸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3,000万元。曹妃甸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收到了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其已完成了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6)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就与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盛华”)的EPC总承包合同纠纷,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6年7

月15日,成套公司收到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冀民初4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根据成套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2016)冀民初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河北盛华银行存款1.82亿元或其它等值财产。2016年11月,河北盛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本案第三人中蓝建设工程局支付房屋租赁费53.4864万元,成套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7年10月,成套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冀民初45 号之一],河北盛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成套公司和中蓝建设的上述反诉请求。2017年11月,河北盛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成套公司返还反诉人承包合同款,返还金额暂定为人民币1,000万元,最终以本诉认定的实际结算额为准计算;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2019年5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①河北盛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成套公司欠款1,560,375.58元;②驳回成套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③驳回河北盛华的反诉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2020年3月,成套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做出(2019)最高法民终15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发回重审。2022年12月,成套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①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已经解除;②河北盛华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成套公司1,085.22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③驳回成套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和河北盛华的反诉请求。双方均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2月,成套公司收到河北盛华破产清算组邮寄的(2022)冀0702破2号《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公告》,以及破产债权申报相关材料。根据《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公告》,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9日裁定受理河北盛华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2年12月9日指定河北盛华破产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清算管理人”)。河北盛华的债权人应当于2023年3月1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成套公司于2023年3月按照清算管理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金额185,599,983.05元。2023年3月、2024年5月,河北盛华清算管理人两次召开债权人会议。2024年7月,成套公司收到清算管理人邮寄的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22)冀0702破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①批准《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②终止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批准的《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第六章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第二条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七)普通债权,规定了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普通债权中债权额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的债权全部现金清偿;债权额超出15万元的,仅清偿15万元,超出部分不再清偿。因成套公司与河北盛华诉讼未决,根据“《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第六章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第二条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八)暂缓债权”规定,成套公司申报的债权暂时被认定为暂缓债权,待债权获得确认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受偿。偿债资金分配完毕后,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河北盛华破产重整程序,清算管理人将办理河北盛华工商注销手续。截至报告期末,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13,293.11万元(不含税),累计回款13,782.90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对该项目应收账款和剩余存货充分、合理计提减值准备1,155万元,并对相关预期风险充分、合理计提预计负债1,019万元。

上述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0),以及分别于2016年11月4日、2017年10月14日、2017年11月17日、2019年5月25日、2019年6月18日、2020年3月26日、2022年12月23日、2023年2月18日和2024年7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6-060、2017-056、2017-062、2019-027、2019-037、2020-014、2022-105、2023-015、2024-062)。

(7)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

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5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2024年5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人民币5.50元/股(含)调整为5.47元/股(含),自2024年6月7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截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19,31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1,931,370,032股)的0.9999948%,最高成交价为4.7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8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84,610,881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13日、2024年1月20日、2024年5月31日和2024年8月2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

2024-009)、《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伟2024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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