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豁免相关承诺的公告
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恒拓开源”)收到中国智能交通系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智能交通”)、西藏智航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智航”)、北京亚邦伟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邦伟业”)(以下合称“承诺方”)关于豁免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的申请。2024年8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豁免相关承诺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规定,本次申请豁免承诺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承诺事项
2020年7月,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因本次事项,承诺方签署了“关于不谋求发行人控制权的承诺”,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公开发行说明书”之“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重要承诺”之“(九)关于不谋求发行人控制权的承诺”之“中国智能交通、西藏智航、亚邦伟业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本公司承诺在持有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拓开源”)的股份期间,本公司不单独或联合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对恒拓开源的控制,不单独或联合与恒拓开源其他任何股东采取一致行动,不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恒拓开源其他股东共同扩大其能够支配的恒拓开源的股份/股权表决权。”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承诺方未单独或联合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对恒拓开源的控制,未单独或联合与恒拓开源其他任何股东采取一致行动,未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恒拓开源其他股东共同扩大其能够支配的恒拓开源的股份/股权表决权,承诺方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申请豁免承诺的原因及豁免承诺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自身精力及筹集资金的需求,马越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意继续保持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2024年8月19日,马越与其一致行动人武洲、刘德永签署《解除协议》,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同时马越拟转让其持有的恒拓开源705万股流通股,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平稳、持续和健康发展,西藏智航愿意受让马越拟转让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西藏智航将维持恒拓开源第一大股东地位,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马越变更为姜海林。
承诺方2020年出具的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的目的是维护马越在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鉴于马越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愿减持股份并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该减持事项无须承诺方同意,为承诺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原承诺已经不存在履行的客观基础,确已无法履行。
综上,承诺方申请豁免履行原承诺,并且由西藏智航与马越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事先做出安排,有利于明确及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有利于上市公司平稳健康发展。中国智能交通长期从事智慧交通领域相关业务,有众多产业资源,其实力雄厚,有能力稳定控制权,并能够为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四、审议程序
该承诺豁免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方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承诺豁免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查通过,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关于豁免相关承诺的议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规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关于豁免相关承诺的议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规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七、备查文件
(一)《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决议》。
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