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川能动力 公告编号:2024-053号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控股孙公司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能动力”)于2024年8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四川省能投会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09,231.20万元,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46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217,599,375股股份,发行价格为10.4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265,209,493.7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250,812,865.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11-10号)。
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独立财务顾问以及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实施主体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和相关税费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凉山州会东县小街一期风电项目”、“凉山州会东县淌塘二期风电项目”项目建设以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其中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凉山州会东县小街一期风电项目 | 118,393.46 | 78,500.00 | 78,500.00 |
2 | 凉山州会东县淌塘二期风电项目 | 87,175.56 | 73,800.00 | 73,8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74,220.95 | 74,220.95 | 72,781.29 |
合计 | 279,789.97 | 226,520.95 | 225,081.29 |
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25,081.29万元,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情况调减“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以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四川省能投会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本次募投项目。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11-244号),截至2024年6月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09,231.2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 占总投资的比例(%) |
凉山州会东县小街一期风电项目
凉山州会东县小街一期风电项目 | 118,393.46 | 63,088.44 | 53.29 |
凉山州会东县淌塘二期风电项目 | 87,175.56 | 46,142.76 | 52.93 |
合计 | 205,569.02 | 109,231.20 | 53.14 |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实施根据公司《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做出的安排:“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的资金先行用于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公司本次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有利于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与报告书中的内容一致,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会计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11-244号),鉴证结论认为:“川能动
力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川能动力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相关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川能动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下属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0日